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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铁路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合资地方铁路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7-07-18 12: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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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铁路办、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合资、地方铁路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铁路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合资地方铁路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铁路办、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合资、地方铁路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合资、地方铁路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我省合资、地方铁路建设和运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动全省铁路事业健康发展,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合资、地方铁路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合资、地方铁路安全生产工作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安全生产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11月1日起施行,它的出台和贯彻实施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增强全民安全法律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省合资、地方铁路发展较快。新长铁路全线投入营运,宁启铁路正在建设,新淮铁路已试运营,加上原已投运的镇大铁路、南京城北环线和相关专用线等,年底全省合资、地方铁路投运里程将达650多公里。铁路建设等与运营并存,对安全生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加强铁路安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还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薄弱环节,少数地方、部门和单位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安全意识不强,责任不够明确,事故隐患仍然存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十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宽裕的小康社会,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的关键时期。铁路安全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合资、地方铁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大局出发,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把合资、地方铁路安全生产工作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落实任务措施,加强铁路安全生产管理,确保铁路建设和运输安全。

二、建立健全合资、地方铁路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铁路安全生产工作涉及范围广,管理要求高。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铁道部第5号令)、《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经交〔1986〕161号)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政府监管与指导,企业实施与保障,员工权益与自律,社会监督与参与的运行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把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

省铁路建设办公室负责全省合资、地方铁路安全生产归口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铁路建设、运输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铁路建设、施工、运输单位和各地的铁路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规范事故报告制度,协助处理铁路事故;组织开展铁路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制定铁路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组织安全生产的考核、考评工作。同时,加强与铁道部有关单位的沟通,积极协调省级相关部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做好铁路安全生产的组织部署工作。

建设单位(即业主)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所建铁路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要按照铁道部《关于十五期间深入推进铁路安全规范管理强基达标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安全保障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等管理制度;落实单位负责人责任制,设置专门的安全监察机构;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负责对施工和运输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切实加强对线路、道口、车站和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整改隐患,确保铁路安全畅通。

铁路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要认真执行铁路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按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组织施工,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加强设备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高危作业等现场安全管理;在已开通运输的线路上施工,必须事先与运输单位衔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铁路运输单位对货物和旅客的运输安全负直接责任。要根据线路条件和特点,科学、合理地做好运输组织工作,要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备,尤其是轮渡设备,确保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危险物品的运输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批手续,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对司乘人员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作业水平,保证持证上岗和遵章行车。对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取得联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合资铁路企业的控股单位和地方铁路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该企业行车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其行车安全负管理责任。全省合资、地方铁路的行车安全管理工作,要接受铁道部及铁道部授权的铁路局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沿线各级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合资、地方铁路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责任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落实人员和经费,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也要认真履行职责,支持配合铁路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铁路安全生产的矛盾和问题,对群众私设道口,一律予以清除,对无人看守道口由沿线乡村、学校、居委会与铁路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加强铁路安全的宣传教育,维护铁路治安秩序,创造铁路安全生产的良好外部环境,为铁路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三、重点抓好道口、车站、轮渡的安全管理

铁路道口是铁路伤亡事故的易发地点,目前我省铁路的平交道口过多,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铁路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平交道口数量,抓好道口的拆、并、改、建工作,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新修、扩建公路与铁路交叉的,应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并尽可能设置立交。对有人值守道口,铁路建设和运输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落实责任,确保道口安全。对无人值守道口,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护管理,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要按照铁道部关于铁路道口的规定,设置防护设施,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铁路道口安全标志的管理。

车站是货物、人员集散的场所。建设、运输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加强危险品储运的安全管理,保持车站进出口的畅通,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公安机关要把火车站地区作为治安管理的重点,适时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打击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

轮渡是新长铁路跨越长江的咽喉要道,对全线的运输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定期检查设备完好状况,严格执行轮渡调车作业办法和各工种作业标准,保证行车安全。轮渡航行要严格执行长江航运的有关规定,确保与过往船舶安全会让,并保护自身的避让安全。

四、及时妥善处理铁路安全事故

对铁路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和法规及时妥善予以处理,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铁路行车事故由铁路运输单位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进行处理。路外事故由铁路运输单位负责处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工程施工事故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规定处理,涉及地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协助处理。对容易引发群体性矛盾的事故,地方政府要随时掌握信息、动态,组织地方公安部门及早介入,依法办事,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秩序。要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含特大、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铁路办,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发生行车重大事故和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时,还应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要求,立即向铁道部授权的铁路局或所属铁路分局行车调度和安全监察室报告。省铁路办和地方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和部门,协助抢救,保护现场,配合做好调查处理等工作。对发生的事故要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严肃处理,落实整改措施。

五、广泛开展铁路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铁路安全意识,是铁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群众的安全意识。建设、运输、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增长职工安全防范知识,提高安全操作的技能和水平,增强遵章守纪、依法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铁路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把铁路安全的有关知识纳入培训和考核内容。各级地方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铁路沿线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电影院、宣传栏等媒介,对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学生、聋哑人等重点人群,进行铁路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还要做好铁路安全管理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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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