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飙车是在公用道路上进行的,它不具有交通的性质,但又要占据道路,而且在行驶中具有极大的攻击性。因此这些车辆在行驶中肆无忌惮,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遇上后只得让行或驻足相望。这样,必然增加其它车辆紧急制动的频率和减缓行驶速度,有时甚至扰乱交叉口路的交通秩序。
在路况良好、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以35公里的时速行驶认定为“飙车”有失公平的嫌疑。但是如果是在路况复杂(如可能有人员聚集的地方)时,即使以最高限速30公里的时速行驶,所造成的危险状态或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也将会是非常严重的。
“飙车”者责任年龄的界定应当以年满16周岁为标准。现行的民事法律舰范规定,通常情况下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特殊情况,年满16周岁也可视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但鉴于“飙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或危险的严重性,以及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极大的可能性。
飙车行为是一种世界性的社会现象,也一直是各国打击交通违法行为的重点。飙车行为不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也危害到他人及自我的生命安危。这一切只是为了追求刺激感吗?其实这背后有许多关于家庭、教育、社会风气文化的问题值得探讨。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春节期间拜年电话不断,一些人在驾车中下意识地接听电话,甚至边开车边聊天,但这一行为存在巨大安全隐患。浙江公安表示,根据测算行车当中接打电话的危险性比酒后驾车高出五倍,因为这会严重分散司机注意力、干扰判断力,因此无论拜年的祝福有多温馨,都不及确保安全行车来得实际。
高档位低转速即所谓“拖档”、低档位高转速即所谓“轰档”,您每天这么玩着,如果半年内只需换时规链的话,偶会惊讶您的车车出类拔萃的高品质。
如果前或后轮胎爆裂时,应保持镇定,双手紧握转向盘,极力控制车辆保持直线行驶,减速停车。一定要极力控制转向盘,迅速抢挂低速挡。前轮爆裂出现转向时,不要过度矫正,应在控制住方向的情况下,轻踏制动踏板,使车辆缓慢减速。
大家都知道应急车道是专供执行紧急公务等处理应急事务的车辆使用,社会车辆禁止驶入的。如果占用应急车道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并且如果前方道路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受伤,会造成交通拥堵,从而延缓急救车到达的时间,可以说占用应急车道是在害人。
现象分析:造成刹车失灵的原因一是对刹车系统缺乏必要的保养,刹车总泵里杂质太多、密封不严或几种刹车油混合使用受热后出现气阻等原因;二是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机件失灵;三是由于严重超载,加大了车辆运动惯性,直接导致刹车失灵。
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酒驾入罪的规定,目前为止,我国未将酒后驾驶罪纳入法律体系中。我国设立酒后驾驶罪法定刑配置的构想正提上日程。以下为我国酒后驾驶罪法定刑配置的构想,一起跟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长期处于查处执法第一线的是上路执勤的交通民警,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保全是顺利执法的前提,也是威慑酒后驾驶行为者的中坚力量。为此,提高执法人员在执勤中自身安全防挤的能力成为有效管理酒后驾驶行为的必然趋势。
炎热而激情的夏季正是驾车出行的最佳时间,无论你是日常出行还是外出自驾游,你的坐骑都是最重要的代步工具。自驾出行最痛苦的事情莫过于车辆发生故障,从而扰乱整个自驾游计划,而且对自驾游的安全也没有保证。所以,在临行前您一定要对爱车进行全面维护,使车况达到最佳状态。检查包括发动机系统、灯光、电瓶、机油、轮胎、刹车、水箱、喇叭、后视镜等。
建立酒驾查处长效机制,严肃执法纪律,严格依法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是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发生的法治保障。对酒后驾驶保持长期的高压执法态势,是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所必须树立的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那么如何才萌建立起对酒驾查处的长效机制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交警日常的整治行动中,酒精呼吸测试仪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行政处罚工作提供了快捷,与以前采取的全部实施血液检测乙醇含量的做法相比,使用酒精呼吸测试仪确实能够提高查处效率,为公安机关快审、快批、快拘奠定了基础。因此,进一步加大对酒精呼吸测试仪这种先进的执法装备的投入,对查处酒驾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酒后驾驶安全管理效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及其执法人员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能力的高低。要切实解决好酒后驾驶这一公共安全问题,就要采取措施提高政府管理酒后驾驶的能力。那如何提高变成了我们普遍关心的问题,下面一起来看看这些相关举措,是否有借鉴意义。
在进入弯道前应该调整好车速,事前适当减速,避免汽车发生转向过度或转向不足。避免汽车发生剧烈摆动,以降低车身打滑的概率。尽量降低1-2个档位,避免弯道中刹车,以免产生侧滑
目前而言,酒后驾驶行为己经入罪处罚,然而,入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尚须进一步细化,做到合法、合情、合理。惨痛的教训一再证明,我国目前已有的法律对酒驾行为过于宽纵。为了使对酒驾行为的查处能够有法可依,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酒驾入罪的相关规定!
与其它国家相比我国对酒后驾驶者血液中酒精含量的认证标准过于宽松。这也是我国酒后驾驶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我国重新界定酒后驾驶者血液中酒精含量值成为必然趋势!
管理酒后驾驶是不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一家之事,还是公安部门中的治安、法制、刑侦之事,甚至还是纪检、监察、保监等部门之事。这意味着,管理酒后驾驶不是交警民警的“独角戏”,必须注重保障民警执法权益,组织多个警种共同参与查处酒后驾驶执法行动。
管理酒后驾驶行为,关键在于执法。其中,执法人员的严肃执法行为和观念作用重大,同时政府的执法保障机制也尤为重要。政府执法保障机制不健全已经成为酒后驾驶管理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已经成为刻不容缓需要解决的严重问题之一,那么, 如何才能提高政府保障机制以更好管理酒后驾驶行为呢?
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对与醉酒驾驶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并享有代位追偿权是合乎常理和法理的做法。醉酒驾驶及其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等一切损害,是人类进入汽车时代后所形成的严重的社会问题。先进国家日本和美国都有相关方面的先例。一起了解一下吧!
酒后驾驶是一种具有潜在危险性十分巨大的违法犯罪行为,它就像躲避在暗处的野兽一般时刻准备吞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加大执法查处力度。欲强化执法者严肃执法的观念,需要不断做好做足如下工作。
正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推行任何措施,都是要讲求氛围,遏制酒驾这种恶略的社会现象亦不例外,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严禁酒驾”的浓厚氛围是防止酒后驾驶行的最有效措施,这就需要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应发动凌厉的宣教攻势,接下来,一起看看有哪些有效宣传措施吧!
酒驾做为一种严重的社会化问题,仅仅依靠政府的有限监管举措是远远不够的,所以说要达到未雨绸缪有效遏制的效果,需要我们联合各地社会监管部门通力协作,接下来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吧!
现如今,源远流长的我国传统的酒文化成为导致酒后驾驶的“文化诱因”,“无酒不成席”的观念已是根深蒂固。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为了不拒绝对方的“敬酒”,为了给“面子”,明知自己酒后要驾车,也会大量饮酒。为此,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反思我国酒文化。
对于酒后驾驶,我国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已经制定了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IMJ值与检验》国标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执法人员依法执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法规依据,但是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法律的配套性差的问题却十分突出,这直接影响到了执法人员执法的有效幵展。
就酒后驾驶而言,政府的职责就是在于运用自己的权力惩罚违反契约的人,惩罚订约后仍然酒后驾驶的行为者,保证大家都处于安全的生存状态中。执法人员的行为由于受其意识支配,在惩处酒后驾驶行为时由其执法意识不足而助长了酒后驾驶者的侥幸心理,我们来了解一下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有哪些执法意识不足吧!
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绝非只有政府一家,其他非政府公共组织、社会团体、企业、社区甚至公民个人也可以在一定的制度安排下成为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从而真正体现公共管理之公共属性。但目前我国的公共管理依然呈现出政府作为唯一管理主体的特点,这与传统的公共管理理论有着直接的关系,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我国,不可否认,政府在管理酒后驾驶的较长实践过程中确实积累了不少的可贵的经验和做法,管理能力也在不断提高,这对于今天乃至今后管理酒后驾驶来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然而,政府在管理酒后驾驶的过程中也表现出了能力欠缺的突出问题和不足。
管理酒后驾驶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仅是公安交管部门一家之事,其有效管理还需要与公安部门中的治安、法制、刑侦等瞀钟以及纪检、监察、保监等部门的联动和保障。缺少其中的任何一环都会影响到管理酒后驾驶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然而,在现实管理实践中,部门之间不协调的问题还较为广泛地存在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任何的政府管理行为都需要一定的资金保障。从一定意义上讲,资金保障是否充足往往决定着政府管理能否取得实效。而在我国政府管理酒后驾驶问题中资金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却较为突出,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管理酒后驾驶的成效。经费保障不足对政府管理酒后驾驶行为有哪些限制性影响呢?
我国法律在司法运用中存在着法律责任过轻、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使得酒后肇事方即便走进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基本上也都采取调解或和解的办法处理,只有对那些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被害人家属拒绝接受调解、和解的交通肇事案件,人民法院在迫不得已的情况才会适用刑罚。针对这一情况一起来看看我国司法在处理酒后驾驶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吧!
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对酒后驾驶行为的规制主要见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两部法律对酒后驾驶行为是怎样规制的呢?又存在哪些不足?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酒后驾驶行为是一种高概率、高危险性行为,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极大的危害。对比世界各国立法现状,我国刑法对酒后驾驶行为规制不足,通过借鉴其他专家意见,小编为大家整理我国刑法规范的四大缺陷,以供大家借鉴。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当前,与酒后驾车相关的我国刑法规定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此罪是指违反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香港、澳门作为我国的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实施立法不受中央政府的干预。而台湾因目前未回归祖国,也拥有自己的法律体系,但对于遏止酒驾现象的发生上,大陆地区治理效果还不尽如人意,在酒后驾驶行为的处罚规定上,港澳台的相关立法规定上有何独到之处呢?
酒后驾驶做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不确定行为,我国进一步规范相关法律体制将其纳入刑法犯罪范围内,那么我国大陆地区对酒后驾驶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在实际应用中存在哪些问题仍需改进?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法国酒后驾驶行为属于典型的“蓄意置他人于危险”的情形。酒后不能驾车是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审慎义务。一个驾驶员在明知的情形下仍然故意酒后驾驶,置周围其他的人和车辆于危险事故高发的境地,是一种“蓄意置他人于危险”的情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法国关于酒后驾驶的处罚措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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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每个家庭来说,孕育一个新生命都是一件大事,对于每个女人来说,更是一个人生重要的转折点。科学进步了,我们更应该多多注意这方面的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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