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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公有住房的程序和手续办理

一.职工家庭在购房前应向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办理认购手续,预付手续费100元(不购房时不予退还),领取购房用的有关统一表式资料。

二.职工家庭在购房前必须协商一致,确定购房人、职级人、工龄人,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并由单位出具《工龄证明》和《职级证明》。

三.售房单位根据职工家庭提供的证明等文字资料,按照公有住房出售的政策规定,核准后把有关信息输入电脑,计算出职工家庭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经购房人确认和选择付款方式后,由售房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并由购房人支付定金1000元。

四.购房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持《购买公有住房付款凭证》和现金到售房单位的开户银行(指定的建设银行)付款。

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只有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房才能上市交易,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必须提供原始的购房合同,还有一套计算公式,工龄、房龄等。

哪些已购公房不能上市进行交易?

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只有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房才能上市交易,但有8类已购公房不在交易范围之内。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过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补足房款及装修费的;

三、该房产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但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划分给使用者,使用者将其用来开发商业等作用,但是有许多人都不明白土地出让金的相关内容与政策,那么今天华律网小编就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土地出让金的相关法律政策。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正因为土地出让金的存在,地方财政对地产业有过分的依赖,土地财政成为房价调控的绊脚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14年8月,国家审计署掀起全国首次土地财政大审计。土地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的方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可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项目,以及开发园区等工业项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场调节,土地出让金就带有税费的性质,是定价。

王明和李坚于1994年结婚,婚后两人生活在丈夫李坚家中。因为种种原因,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隔阂,夫妻关系紧张,最终发展到妻子王明带着儿子在外借房居住。因为担心房子的问题,两人的关系一直处于这样的僵持状态。2004年,忍无可忍的王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此同时提出孩子归自己抚养,而且要求分得一半房款。李坚也同意离婚,孩子可以归李明直接抚养,但他要求继续居住在原来的住房,由于房子是婚前自己购买的产权房,和王明没有关系。

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例时了解到,当事人李坚和王明的房产属于共同承租公房,但在结婚前,李坚已经通过购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了公房的承租权,婚后又通过售后公房的形式变成了产权房。

律师解读:目前大多离婚案例都与售后公房相关。一般状况下,因为公房是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所以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也根据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是在实际处理中,因为上海的实际情况是,公房使用权能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候的使用权价值也显得不公平。根据上海市高院的相关精神,可区分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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