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 手机
佰佰安全网 > 佰佰知识 > 安全百科 > 生活维权 > 公房承租

朱先生和赵女士在1999年结婚,次年朱先生从单位承租了一套两居室的公房。2002年赵女士产下一子,2004年赵女士因卵巢癌做了卵巢摘除手术。手术后赵女士把全部精力倾注在儿子的抚养上,由于种种原因与丈夫的感情不断恶化。目前双方面临离婚,双方均想取得该房屋的承租权和儿子的抚养权。

该套房屋的承租权是朱先生婚后取得的,所以朱先生和赵女士均有权承租该套公房。考虑到赵女士已丧失了生育能力,所以,赵女士应该取得儿子的抚养权。在这种情况下,本着照管抚养子女的一方的原则,应该有有赵女士取得公房的承租权。

特别提示:

双方均有权承租的公房,在确定有哪一方承租时,其原则是: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某处公房是拆迁安置房屋,此房屋的被安置人为魏某,魏某是承租人,出租人是某单位。1999年魏某去世。同一年魏某之子魏甲持载有其本人及之兄魏乙、魏丙签名的申请,要求某单位把其变更为公房承租人。某单位依申请将涉诉公房的承租人变更为魏甲。2000年魏甲以单位效益不好,没法交纳供暖费为理由,向某单位再次申请变更承租人。某单位依申请将承租人变更为魏甲的妻子刘某。

2005年魏甲的侄儿魏丁以其自幼与魏某共同生活,与魏某形成共居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承租涉诉公房,请求依法撤销某单位与刘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经笔迹鉴定,魏乙的签名系魏甲伪造。法院认为魏丁称自幼与魏某生活已经形成共居关系,但是其并没有提交因为拆迁共同安置的证据,其要求继续承租涉诉公房,撤销某单位与刘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驳回了魏丁的诉讼请求。

按照公房管理相关规定,购买公房的人必须是原承租人,且必须符合购买政策。购买公房最少经过三到五个程序,每道程序都应该核对承租人底册清单。

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共同特点是房屋由承租人居住使用,承租人每月向产权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房屋租金。后期随着房改政策的推进,产权单位允许承租人按照房改成本价自愿购买产权,由相关行政机关统一颁发房屋产权证,就是老百姓俗称的房改房,没有购买的租户仍维持原有的租赁合同关系。

2003年之前,我国对于承租的公房是禁止买卖和交易的,如果将公租房进行买卖,司法实践当中大多认定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2002年12月18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允许公房试点上市交易,虽然试点期只有一年,但是却意义深远。此后,关于公房的上市交易问题,原则上只要产权单位同意转让便可认定买卖有效。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

八、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 评论
  • 评论
以下网友言论不代表佰佰安全网观点 发表
为更好的为公众说明安全知识的重要性,本站引用了部分来源于网络的图片插图,无任何商业性目的。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之规定。如果权利人认为受到影响,请与我方联系,我方核实后立即删除。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