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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源食品维权案例:进口芦荟饮料无标识 法律规定可退一赔十

2015-04-07 15: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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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去年12月,赵先生在超市花去358.4元购买一款韩国进口的某牌芦荟饮料28瓶,饮料配料标注为“水、芦荟粉、芦荟胶、白砂糖、芦荟汁……”。购买后,赵先生得知芦荟属于新资源食品,有特别的标识规定,但这款芦荟饮料并未依规标注。他认为,某超市销售的芦荟饮料为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安全食品,便将超市告到法院,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被告退还货款358.4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3584元。

现在食品科技发展迅速,我们之前很少食用过的新资源食品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芦荟饮料便是新资源食品中的一种。佰佰提醒,新资源食品是需要有一定的特殊标识的,如果你购买的新资源食品没有特别标注,消费者可以根据法律要求卖家10倍赔偿。

新资源食品维权案例:进口芦荟饮料无标识 法律规定可退一赔十

新资源食品维权案例:进口芦荟饮料无标识 法律规定可退一赔十

去年12月,赵先生在超市花去358.4元购买一款韩国进口的某牌芦荟饮料28瓶,饮料配料标注为“水、芦荟粉、芦荟胶、白砂糖、芦荟汁……”。购买后,赵先生得知芦荟属于新资源食品,有特别的标识规定,但这款芦荟饮料并未依规标注。他认为,某超市销售的芦荟饮料为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安全食品,便将超市告到法院,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被告退还货款358.4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3584元。

面对消费者赔偿10倍赔偿金的要求,超市辩称,涉讼饮料履行了进口报关、卫生认定及标签备案等手续,配料表中标注为“芦荟”,系根据外文标签对应翻译而来,因此该饮料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当庭拒绝赔偿。

经过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梳理,吴中法院查明,卫生部在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中,批准库拉索芦荟凝胶为新资源食品。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规定,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且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克,孕妇、婴幼儿不宜食用。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等字样和每日食用量警示语,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销售的涉讼饮料中文标签,仅概括性地标注配料中含有“芦荟”,致使消费者无法得知其中芦荟品种,而且未对每日摄入限量及孕妇与婴幼儿慎用等事宜作出特别警示,以保障消费者的食用安全。此举违反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标识要求的规定,未尽到警示说明的义务,有可能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法院据此认定涉讼饮料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作为销售者未尽到审查验货义务而销售涉讼饮料,应视为其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予以销售。最终,吴中法院判决被告超市对消费者赵先生“退一赔十”。

据了解,在中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对人体无毒无害的物品称新资源食品。

新资源食品知识百科:新资源食品具有以下特点:

(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

(三)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责任编辑:胡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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