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 手机

退休职工的医药费应予报销

2018-11-28 17:05:27
9638人阅读
导语:

摘要退休职工张某患癌,经济之困难,单位只给报销了1000元的医药费。为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无线电厂报销医药费23737.51元。

申诉人:张某,女,55岁,某无线电厂退休职工。

被诉人:某无线电厂。

案情:

申诉人诉称:我是无线电厂的退休职工,1996年v了晚期卵巢癌。1996年8月至1997年9月,我共花去医药费两万元,虽多次向厂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陈述病情之严重,经济之困难,但至今单位只给我报销了1000元的医药费。为此,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无线电厂为我报销医药费23737.51元。

被诉人辩称:张某所申诉的医药费及数额情况属实,但我厂从1994年停产至今,每月职工生活费都要靠上级单位拨济,职工的医药费根本无法解决。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系被诉人单位的退休职工。1996年8月至1997年9月,申诉人因患病共花去医药费23737.51元。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报销这笔医药费时,被诉人以单位停产无法报销为由未予以报销。另查明,被诉人已与某市某区社保中心签订缴纳大病医疗保险的协议,但是至今未缴纳大病医疗基金。

分析意见: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申诉人系被诉人单位的退休职工,被诉人应当为其报销患病所花的医药费。

仲裁结果:

根据《某地方所属城填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等规定,仲裁委员会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所花费的23737.51的医药费中17504.82元。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责任编辑:赵秀颖

为更好的为公众说明安全知识的重要性,本站引用了部分来源于网络的图片插图,无任何商业性目的。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之规定。如果权利人认为受到影响,请与我方联系,我方核实后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