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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五起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指导性案例

2014-10-26 13: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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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这批指导性案例涉及多个典型的法律适用问题,如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生产、销售国家禁止食品使用物质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最高检研究室主任陈国庆表示,案例的发布将指导检察机关正确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也将体现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惩办背后的食品监管渎职、受贿等职务犯罪的精神和要求。

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五个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指导性案例。

这批指导性案例涉及多个典型的法律适用问题,如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生产、销售国家禁止食品使用物质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最高检研究室主任陈国庆表示,案例的发布将指导检察机关正确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也将体现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惩办背后的食品监管渎职、受贿等职务犯罪的精神和要求。

最高检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起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1203件2638人、1502件3490人,批捕、起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2975件4344人、4323件6631人。

在发布的案例中,涉案人员柳立国等人在将近4年的时间里,将收购的“地沟油”加工提炼后,销售给经营食用油生意的商户,最终导致926万余元的劣质油脂流向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9065万余元的劣质油脂流入非食用油加工市场。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危害严重,影响恶劣,必须从严惩处。”最高检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指出,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体现了从严打击的精神,不仅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适用刑罚,坚持适用较重罪名定罪处罚,还注重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经济处罚力度,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和条件。

在介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特点时,聂建华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多集中于‘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犯罪主体多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或者农民、无业人员,亲戚、同乡、熟人的共同犯罪现象突出。往往涉及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多个环节,具有持续性、链条性特点。”

针对这些犯罪特点,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准确认定、依法严惩共同犯罪,加强对“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以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上下游链条的打击,力求除恶务尽。

最高检渎检厅副厅长关福金指出,当前食品安全犯罪易发多发,与一些部门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一些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包庇纵容有着较大关系。

据统计,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办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渎职犯罪362件531人。

在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有两个案例均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处理结果上也都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

2012年3月公安机关立案查办云南杨林丰瑞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用油”案后,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随即对嵩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领导涉嫌的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查明该局局长赛跃、副局长韩成武食品监管渎职和受贿犯罪。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二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近年来,最高检多次开展专项行动,严肃查办食品安全等领域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检察机关还认真履行刑事立案和侦查监督职能,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切实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放纵犯罪等行为。

责任编辑:佰佰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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