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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喜之郎经理受贿逾533万侵占96万 获刑13年

2018-02-10 13: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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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10月22日从广东阳江市有关方面获悉:阳东县人民法院于10月17日作出判决,原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周明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33万余元,并将他人代为保管的96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法院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侵占罪判处周明华有期徒刑13年,并没收其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一处房产。

原喜之郎经理受贿逾533万侵占96万 获刑13年

原喜之郎经理受贿逾533万侵占96万 获刑13年

10月22日从广东阳江市有关方面获悉:阳东县人民法院于10月17日作出判决,原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周明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33万余元,并将他人代为保管的96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法院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侵占罪判处周明华有期徒刑13年,并没收其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一处房产。该案今年7月25日曾被广东省纪委向外界公布,作为该省近期查办的商业贿赂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据悉,2003年9月8日,周明华被喜之郎公司(注册地为阳东县)聘请为投资部经理,负责该公司的证券投资业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周明华的工资在喜之郎公司属下的深圳市稳智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领取。2005年7月8日,周明华在向公司董事长李永军汇报1亿元国债托管的事情时,交代了收受世纪证券有限公司送的10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2005年7月22日,周明华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

2003年12月,周明华受喜之郎公司委托,代表喜之郎公司与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协商托管1亿元国债和5000万元企业债券的事宜。双方于2003年12月12日和18日签订了两份资产的托管合同,约定托管期限均为1年。

喜之郎公司指定周明华负责托管协议相关事项的联络工作,世纪公司则指定韩某负责相关事项的联络工作。在洽谈中,韩某向周明华许诺,托管协议签订后,世纪公司可以支付业务介绍费给周明华或周明华指定者。于是,周明华于2003年12月11日和19日冒用路某桂的名义与世纪公司私下签订两份“合作协议”,并于同年12月18日和24日分别收取了世纪公司通过路某桂账户汇入的“客户开发费”150万元和50万元。

2004年底,喜之郎公司托管在世纪公司的1亿元国债和5000万元企业债券到期,但世纪公司没能如期归还,周明华负责催还这两笔资产。其间,世纪公司希望延期还款,韩某向周明华许诺还可以给一些好处费。2005年2月至5月,周明华利用职务之便,又分别冒用易某慧、陈某梅的名义与世纪公司私下签订“合作协议”,先后收受了世纪公司通过易某慧、陈某梅账户汇入的好处费7笔共33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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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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