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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因物业服务不到位拒交物业费 被起诉

2017-03-29 09:49:17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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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家中失窃,物业为何不赔?房屋质量有问题,物业为何不管?作为业主,一旦与物业发生矛盾,不少会采取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方式来与物业抗衡。可是,看似“理直气壮”的业主,一旦对簿公堂,却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这是为什么呢?

物业服务不到位,就可以拒交物业费?

家中失窃,物业为何不赔?房屋质量有问题,物业为何不管?作为业主,一旦与物业发生矛盾,不少会采取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方式来与物业抗衡。可是,看似“理直气壮”的业主,一旦对簿公堂,却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这是为什么呢?

2007年11月9日,德良公司经招投标确定为美景天城(后更名为美林湖花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夏某某系美林湖小区某房业主。2010年6月11日,德良公司与夏文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载明:房屋建筑面积125.15平方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4元;交纳费用时间每年12月底、6月底前交纳下半年度的物业服务费;如业主不按协议交纳费用,德良公司有权要求补交,并收取违约金;协议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本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与甲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止。2013年3月16日,德良公司向夏某某发函催缴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经计算,夏某某至今结欠物业服务费6300元。

后德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夏某某支付物业服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对此,夏某某辩称:德良公司的物业服务不到位,1、其多次要求解决墙面裂缝但未得到解决;2、物业服务期间存在楼上住户乱扔垃圾、消防设施玻璃破碎未更换、防盗门的锁丢失未维修、公共区域贴脚线缺失未维修、小区内绿化树木枯死不及时更换、草坪不维护等情况;3、德良公司现已经不在美林湖花园小区服务,未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催讨物业费,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其有权拒付物业费,请求驳回德良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关于墙面裂缝问题,德良公司于2010年6月12日向开发商中富公司发出《“美林湖”前期物业工作联系单》,就小区业主入户交接过程中或入户后提出要及时解决或整改的问题书面向中富公司反映,并要求及时维修并反馈结果,其中涉及到夏某某房屋,并载明有裂纹问题。开发商现场勘察后认为系温差造成,因业主已经装修完成并已过保修期,建议由业主的装修单位自行维修。2014年12月5日,美林湖业主委员会出具《小区业主满意度调查统计情况》,内容主要为:根据调查情况统计,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总计评价,表示“满意”或“很满意”的365份,占总数70%,“基本满意”的151份,占总数28%,表示“不满意”的10份,占总数2%。2014年12月27日,德良公司与业委会、江苏启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美林湖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移交协议》,移交小区物业服务相关事宜。

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夏某某作为美林湖花园小区的业主、接受了德良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应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拒不交纳的,德良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夏文其支付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

现德良公司要求夏某某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6300元及滞纳金567元,应予支持。

夏文其反映房屋存在的问题,德良公司及时查看现场,并及时向开发商书面反映,催促处理,已经履行其相应义务。德良公司于2014年12月底退出美林湖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业主们对该公司物业管理工作的总体评价,表示“满意”、“很满意”、“基本满意”的占调查总数的98%。

现夏某某以德良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付物业费,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夏某某支付德良公司物业服务费6300元、滞纳金567元,合计6867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夏某某负担。

宣判后,夏某某不服该判决,已德良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等为由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分期履行合同,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德良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移交美林湖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双方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德良公司于2015年6月起诉夏某某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并认为德良公司已将夏某某报修的房屋质量问题及时反馈给中富公司,不存在怠于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夏某某以此为由拒付物业服务费于法无据。二审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佰佰安全网提醒:业主有什么不满可以直接向物业提议,大家本就是一个整体,千万不要为了一点小事伤了和气得不偿失,另外为了保护社区安全,警务室和小区物业要加强各小区的巡逻力度,要提高警惕,并在巡逻的同时向社区居民宣传防盗知识,号召广大居民提高治安防范意识,共同努力做好社区安全保障工作。


责任编辑:黄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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