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着第一次替考没被抓,再替考一次应该也没事。”正是这侥幸心理让“枪手”潘某受到法律惩处,同时考生胡某也被判刑。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代替考试罪对潘某、胡某提起公诉。
胡某和潘某原本在浙江省某医院任职,既是同事又是朋友,关键两人长得还有几分相似。潘某聪明好学、医术精湛,各种专业考试都是一次过,素有“考试小能手”之称,这让“考试困难户”胡某羡慕不已。
2014年,胡某要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自感学艺不精,深恐无法通过,便花29000元钱请“考试小能手”潘某代考。由于胡某秃顶,潘某利用PS技术将其证件照P出头发,花300元钱通过路边小广告办理了胡某的假身份证,顺利通过了考试。正是这一次的成功,让潘某在第二次替考中栽了跟头。
很快,拥有了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胡某轻而易举跳槽到句容某医院。2018年春节,胡某准备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便又想到了“考试小能手”潘某。由于替考酬劳从3万一直涨到12万,潘某没经得住利益的诱惑。
2018年6月8号,潘某从浙江省到镇江市,利用曾经办理的胡某假身份证,顺利通过了操作技能考试。同年8月26日,潘某再次代替胡某参加笔试时,监考老师发现其身份证无法被检测仪器识别,进一步验证发现替考。
潘某和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最终,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代替考试罪对潘某、胡某提起公诉。潘某、胡某二人均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代替考试罪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责任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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