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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抚州一老奶奶因儿子不给赡养费,把两儿子告了,养老问题已解决!

2020-08-09 12:20:43 来源: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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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我的养老问题终于解决了,我终于有人照顾了。”近日,南城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回访年逾古稀的黄奶奶时,她激动地说。

江西抚州一老奶奶因儿子不给赡养费,把两儿子告了,养老问题已解决!

黄奶奶是一位农村老人,育有三个儿子,因丈夫早逝,黄奶奶含辛茹苦将三个儿子抚养成人。随着年龄越来越大,老人的身体状况也每况愈下。

2017年,老人因高血压中风导致左半身瘫痪,离异的大儿子一直在照料着老人的生活起居,而二儿子和小儿子只在老人住院的时候给了一点钱,之后就对老人不闻不问。

2020年初,因大儿子也身患疾病,无力再照料老人,黄奶奶的生活一时陷入了困境。于是,老人向另外二个儿子提出要给赡养费,但是没有得到任何结果。万般无奈之下,黄奶奶只得向村委会和镇政府求助。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得知这一情况后,积极与该镇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对接。经过审查后,检察官认为:赡养老人是每个儿女应尽的职责,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发出了《支持起诉书》,支持黄奶奶向法院起诉索要赡养费,以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检察院支持起诉意见,判决由大儿子和二儿子轮流照顾老人三个月,小儿子每月给予老人400元赡养费,医疗费平摊。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鸦有反哺之意,羊有跪乳之恩。在此也希望每一位子女把孝道发扬下去,百善孝为先,我们也会有老的时候。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节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节选):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责任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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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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