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刘某不配合社区防疫,辱骂咬伤民警,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8月3日,从南昌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案,因被告人刘某不配合社区防疫,辱骂咬伤民警,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据悉,3月6日,南昌县公安局民警在南昌县昌南新城某小区北门门岗执勤。被告人刘某因不符合出入条件被防疫工作人员劝返。但刘某不听劝阻,作势骑车冲岗。民警上前制止,刘某当即辱骂民警。于是,民警要求刘某配合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但刘某拒不配合,并用言语挑衅,咬伤民警右手无名指。经检验,民警伤情构成轻微伤。
针对该起案件,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防控疫情的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暴力袭警,且致被害人轻微伤,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梱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
(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
责任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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