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了一批在202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违规考生的处理公告。
7月15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了一批在202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2020年7月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选考科目考试、2020年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文化考试、2020年浙江省高校招生职业技能理论考试中违规考生的处理公告。
被认定为考试违规的考生的考生号、考试科目、违规事实、拟处理意见和处理依据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教育考试院陈述和申辩。
公告期满后,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在考试过程中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考生由其所在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在网站公告并作出处理。联系电话:0571-88908163、88907518。
考试违纪是指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 2004年5月教育部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责任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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