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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室盗窃不忘给手机充电 遗落现场成“实锤“

2019-05-29 14:00:12 来源:静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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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手机发出低电量提醒后,是不是就想充电呢?对于接下来的要说的这位小偷朱某来说,也不例外。在实施入室盗窃时,朱某正好看到了现场有充电数据线,于是先接上电源再翻找财物。可没料到的是,得手38块钱逃离现场后,却把自己重要的手机给落下了。

手机发出低电量提醒后,是不是就想充电呢?对于接下来的要说的这位小偷朱某来说,也不例外。在实施入室盗窃时,朱某正好看到了现场有充电数据线,于是先接上电源再翻找财物。可没料到的是,得手38块钱逃离现场后,却把自己重要的手机给落下了。


站在庭审现场的被告人朱某今年25岁,是一名大学毕业生。今年3月16日14时许,朱某在途经沪太支路上的一家青年公寓实施盗窃。在翻箱倒柜后,朱某顺走了现场两张面值5块钱的纸币和28个1元钱硬币。


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公诉人杨云:“趁被害人赵某家中无人之际,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法进入屋内窃得人民币38元后逃离,后被告人朱某发现自己的手机遗忘在被害人房屋内,准备找机会拿回时,在现场附近被被害人发现并扭获报警。”

被告人朱某:“是先在里面手机充电的,然后看到他桌子上有数据线就拿来充了,充了之后才去看(钱财)的,然后看了之后,刚拿了(钱)准备走的时候,听到外面有人开门了,脚步声,开门的声音,然后我就慌了直接从窗户翻出去了。”

静安区人民法院法官审判员竺越:“我相信你从小学读到中学读到大学,对盗窃是要犯法的,应该是清楚的,不要说你小学生都清楚,而且你实施的是入户盗窃,社会危害性是大的,跟一般的盗窃有区别,法庭可以明确告诉你,因为入户盗窃不仅危害到受害人的财产权利 更有可能涉及到人身的安全。”

静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钱款,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5月22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静安区人民法院法官审判员竺越:“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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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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