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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吵后开车要离开 对方报警查出“隔夜酒”

2019-05-06 15:54:09 来源: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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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在医院和人发生争吵,从停车场开到大门口被拦下,对方报警称其身上有酒味涉嫌酒驾。交警前来处理,虽然自称是头天晚上喝的酒,但检测显示为酒后驾驶。

在医院和人发生争吵,从停车场开到大门口被拦下,对方报警称其身上有酒味涉嫌酒驾。交警前来处理,虽然自称是头天晚上喝的酒,但检测显示为酒后驾驶。

盘锦交警介绍,4月23日下午3时许,栾某某在盘锦市双台子区传染病医院与人发生争吵后,准备驾车离去。刚从医院停车场开到大门口,就被对方驾车拦住,并向警方举报他酒驾。原来,在与栾某某争吵时,对方从他身上闻到了酒味儿,又看见他开了车。

栾某某自认为“今天没喝酒啊,酒是头天晚上喝的,而且还过了这么长时间了,再说我也没上路。”栾某某没有下车和对方进行理论,坐在车里等待民警的到来。

双台子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指派民警赶到现场,对双方及驾驶的车辆进行了检查,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

经初步测试,栾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另一方血液内无酒精含量。

民警对栾某某进行抽血取证,并口头传唤两位当事人到双台子交警大队作进一步处理。

在返回大队的路上,民警觉得栾某某有些眼熟,似乎在哪里见过。通过系统查询比对发现,2015年栾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双台子大队处罚过,巧合的是,当时查处栾某某的民警正是这次出警的民警。

民警在接下来的询问中得知,栾某某是头一天晚上和同学喝的酒,因为彼此很久没见面就多喝了几杯,自认为第二天“酒劲儿”过了,而且只是把车从停车场开到大门口,应该没什么事。

经检验机构对栾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验,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57.91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栾某某是酒驾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第二款之规定,警方给予栾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吊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两千元的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要将车辆驶离原位,就可以认定有了驾驶行为。“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只要驾驶人饮酒后在道路上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mg/100ml,即构成酒驾。


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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