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一名蔡姓男子,于去年3月23日深夜骑车行经限速50公里的新北市淡水区民权路段往台北市方向,却遭雷达测速测到111公里的高时速,因此被罚8000元,并记违规点数3点、吊扣机车牌照3个月。
基隆市一名蔡姓男子,于去年3月23日深夜骑车行经限速50公里的新北市淡水区民权路段往台北市方向,却遭雷达测速测到111公里的高时速,因此被罚8000元,并记违规点数3点、吊扣机车牌照3个月。蔡男提起行政诉讼,基隆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举发程序有明显瑕疵,撤销原处分。
《联合》报导,蔡男表示,他当时并未看到该路段有警告标志,且事后他重返该路段,也未见警告标志,因此认为举发机关未依规定设置警告标志,且现场照片亦未显示时间、机器检定合格证,因此怀疑照片是事后补拍。
警方则表示,该路段往台北市方向,约向前210公尺处便有设置「警52」测速取缔,蔡男应注意并遵循速限行车。
基隆地院审理后,发觉举发机关提出之警告标志设置照片,四周未有任何拍摄日期、时间、确切地点等资讯,2度函询新北警方,要求说明「举发机关提出之警告标志照片未显示日期时间」后,警方却表示原始檔案已毁损。
法院后向该路段工务段函询,工务段则表示,经勘定后,初判为警方执行移动式测速照相机加强取缔违规车辆,所设置的临时性警52标志牌面,非该工务段所设置的经常性警告标志。
法官调查后,认为案件举发程序确实有明显瑕疵,蔡男诉请撤销有理,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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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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