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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出纳自杀 巨额公款不翼而飞

2018-12-17 10:17:24 来源:法律故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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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在家族企业中任职的孔志坚原本工作稳定、生活安逸,一日却被发现于家中自杀身亡。整理其遗物时,竟牵出了5725万的巨额诈骗案!他究竟是受骗崩溃,还是畏罪自杀?

在家族企业中任职的孔志坚原本工作稳定、生活安逸,一日却被发现于家中自杀身亡。整理其遗物时,竟牵出了5725万的巨额诈骗案!他究竟是受骗崩溃,还是畏罪自杀?

事件经过

家族企业出纳自杀,巨额公款不翼而飞

2015年1月21日,山东省曲阜市的孔志坚被发现于家中自杀身亡。孔志坚原本在家族企业中任职出纳,工作稳定、生活安逸,家人完全不解其究竟因为何事想不开。

男子家中自杀,遗物竟牵出5725万巨额诈骗案

家人在整理孔志坚的遗物时,发现了一封遗书和大量银行转账单据。家人根据发现的单据查询公司账目,发现孔志坚竟然先后挪用了公司5000多万元的资金,后再查看他的手机通话记录和短信,又发现了大量可疑号码和内容。

看到这一切,孔志坚的家人震惊不已,无法相信他竟然做出私吞公款的事。随后,其家人联系了孔志坚的好友刘学斌,终于从刘学斌处得知了事情真相。

近6000万被一个人诈骗一空

1月24日,孔志坚的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孔志坚被诈骗巨额款项后在家中自杀身亡,并将从遗物中整理出的遗书和被人诈骗的相关资料都交给了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很快确认孔志坚是被一个自称“陈燕珊”的人多次诈骗,累计近6000万元。调查中发现“陈燕珊”的社交账号仍在使用,经继续追查后,公安机关于1月30日晚在重庆市的一家酒店内将嫌疑人彭建斌抓获。

男子家中自杀,遗物竟牵出5725万巨额诈骗案

一次仗义的借款引出诈骗大戏

彭建斌在四川省眉山市经营着一家数码产品商店,多年前他化名为“陈燕珊”,通过互联网交友网站与孔志坚相识并成为好友。

2013年夏天,彭建斌为偿还欠款,产生骗取孔志坚钱财的想法。彭建斌以发生车祸为由向孔志坚借款,成功骗到5万元。

后来,彭建斌又以各种借口骗取孔志坚的钱款,同时编造澳门某假日酒店有一笔巨额“死账”约4500万元,被酒店的财务总监掌管着,而酒店的高层领导不知道,如给那个财务总监1000万元的好处费,就可以把那些钱取出来均分,同时还称自己已支付500万元,让孔志坚也出资500万元,然后就可以把4500万元转账到孔志坚的账户上。孔志坚听信了“陈燕珊”的话,通过银行先后多次向对方转款约2000万元。

过了三个多月,“陈燕珊”许诺的事情却一直没有兑现,孔志坚产生了怀疑,给“陈燕珊”发信息质问。彭建斌又虚构或冒充假日酒店的高管、财务人员等,继续与孔志坚

周旋

,骗孔志坚继续支付好处费,孔志坚又先后转款约4000万元。

确认被骗,受害人精神崩溃

然而,均分“死账”的好事始终没有结果,孔志坚怀疑自己被骗,多次索要钱款,而彭建斌只返还了620万元,骗得的钱款5725万元都用于了赌博和购买房产、车辆等。

面对家族企业财务上的巨大窟窿,孔志坚精神几近崩溃。2015年1月,在好友刘学斌的陪同下,孔志坚前往澳门想要找到假日酒店的财务总监,在确认一切都是“陈燕珊”编造的谎言后,孔志坚向澳门警方报了案。

从澳门返回几天后,孔志坚没有顶住遭遇巨额诈骗的心理压力,在家中自杀身亡。

2015年12月22日,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彭建斌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彭建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彭建斌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但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全部用于挥霍,并致使被害人孔志坚自杀身亡,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不能从轻处罚,并应予以严惩。

最终法院判决:

1.彭建斌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查封、扣押在案的彭建斌财物,属于被害人孔志坚合法财产的,依法予以返还,其他部分依法予以没收;依法追缴彭建斌的犯罪所得,并责令彭建斌退赔被害人孔志坚的其他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案件来源: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真实案件。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法律小知识 ◆

本案中的受害人挪用了公司的巨额资金,原本已涉嫌挪用资金罪,但其现已自杀身亡,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报警是否能向犯罪嫌疑人追偿?犯罪嫌疑人的家人是否有义务偿还呢?

1.如果经查,挪用的资金由其家人保管,则司法机关应当责令其家人退还。

2.如果有证据证明死者有遗产,则亦可以从其遗产中退还相关的等额财产。

上述案例中的情况,公司则只能向诈骗犯追偿损失。

佰佰安全网:关于“挪用资金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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