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 2019-12-14 11:45
建保障性住房的性质决定了——保障性住房的每个具体项目在法律上,政府是唯一的建设单位。在参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整个过程中,因政府的特殊性及政府与参与建设单位,实质上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对参与建设单位会产生意外的风险。这此风险主要集中在:1、政府不是建设单位的风险。2、设计变更风险。3、质量风险。4、欠付工程款风险。5、工程竣工日期风险。6、欠付农民工工资风险。上述风险的出现,承按项目的房地产公司或建设总承包商最低要求必须能够按照合同或协议不违约,否则出现风险时,房地产公司或建设总承包商将面临灭顶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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