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 手机

关于加强蔬菜市场准入管理的通告

2015-10-29 16:30:18
1097人阅读
导语:

为进一步落实蔬菜市场准入制度,保证首都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及本市实际,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蔬菜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

食品生产经营者、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蔬菜市场准入制度,保证首都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及本市实际,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蔬菜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现通告如下:

一、自2006年11月1日起,进驻蔬菜批发市场的批发商必须办理营业执照,提供相应渠道的产地证明及产品质量证明。各批发市场应按照蔬菜产品质量保证情况划分基地经营区,制备明显易辨的标志用以区分不同生产基地。进场批发的车辆在出示证明或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后,到市场划分的经营区域中经营。

二、批发市场要认真落实《北京市蔬菜批发市场管理规范》,建立市场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验收制度,并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备案。批发商销售蔬菜应向零售商出具《北京市市场销售专用凭证》,详细填写销售单位、销售日期、商品名称、产品产地等内容。零售市场要与批发市场实行挂钩制度,索要批发市场出具的《北京市市场销售专用凭证》,并建立销售台账,以便于全程追溯。

三、市场主办单位应加大对蔬菜质量检测设备的投入,建立检测系统和信息系统,以“场地挂钩”协议、蔬菜质量承诺协议等方式推动蔬菜质量准入工作的开展。在协议中规定批发市场对入市蔬菜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中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市场主办单位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工商部门报告。对半年内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蔬菜品种和产区,六个月内禁止其产品进入北京市场销售,并通报当地省(市)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对疏于管理,造成蔬菜质量失控的市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责任编辑:刘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