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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19-01-24 17: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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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合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合政[2004]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3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衡量各级政府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志。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研究采取强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二)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加快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变,从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转变,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转变等“五个转变”。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奋斗目标。到2007年,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普遍得到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明显提高,全市安全生产秩序稳定好转。到2010年,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等行业或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重大、特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下降,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到2020年,力争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职工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接近全国同类城市先进水平。

二、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四)产业引导。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通过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安全生产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措施,提高有安全生产保障企业的生产能力。把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五)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贯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全过程,与安全生产法治化、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相结合。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镇燃气、特种设备、中小学危房等重点行业或领域的安全整治,坚决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

(六)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快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科技项目的扶持力度。逐步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支持的多元化安全生产投资体制。对企业的安全技术改造,财政、税务和金融部门应予支持。从2004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信息支撑体系、宣传教育培训、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治和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方面。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乡镇街道每年也要按照上述原则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七)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县、区政府要按照充实加强的原则尽快设立直属政府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到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四落实。乡(镇、街道)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正常开展安全监管工作。开发区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直属单位,也要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充分履行。各级政府要确保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高效和统一。

(八)加快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和预警机制。尽快筹建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心,组建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各类专业化救援队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城镇燃气、交通运输企业、商场、宾馆、旅游景区及达到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等,均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配备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建立联系,签订救援协议。落实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

(九)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大对《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等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制定配套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订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

(十)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全面启动科技兴安战略,将安全生产科技攻关项目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针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关键性安全技术难题,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安全科技投入,组织科研攻关。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加快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培养,提高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水平。

三、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十一)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规定,依法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完善事故预防工作机制。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00人以下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员,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3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二)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冶金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或完成产值的1%,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其它类型生产经营单位也要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保证安全投入,并列入成本。

(十三)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管理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十四)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发生事故的单位,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

(十五)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照国家制定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规范、安全质量标准,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在已开展的安全评估、评价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巩固整治成果,推进安全生产规范化和标准化。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首先在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行业开展,然后在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推行。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引导企业建立起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帐和各生产环节、各岗位安全质量责任制。加快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完善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六)安全生产高危行业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有关职能部门在实施相关行政许可时,也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矿山和涉及危险物品等高危领域的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评价,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各级计划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项目清单抄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七)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镇燃气、特种设备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储存,分级管理,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具体征收和使用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十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制定分行业、分区域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市政府对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每季度公布1次,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1年内发生1起死亡3人以上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1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县(区)政府、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向市政府作出检查,并取消年度内一切评优资格。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干部领导水平和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十九)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执法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个体、民营企业和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建立本辖区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工作档案。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投资人,依法实施经济和行政处罚。对非法生产经营者,发证部门和公安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严格依法报告、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谁发证、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规定颁发证照或发证后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依法追究失职渎职责任。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乡镇街道要建立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和打击取缔的责任体系。凡发现县(区、开发区)有2处(乡、镇或街道有1处)非法矿山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场所,将对县(区,开发区)、乡(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五、齐抓共管,构建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二十一)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主持或者委托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主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二)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各新闻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内容列入工作计划,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宣传先进典型和经验,定期加播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对忽视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有关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要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游乐、消防、城镇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认真总结推广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工作及群众性安全文化建设的经验,精心组织好安全生产教育等活动,努力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二十三)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的职能。公安、交通、建设、建管、林业、质监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职能,并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工作情况,形成安全监管的合力。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积极推进“安全社区”试点及推广工作。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及信箱,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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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