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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

2019-01-22 12: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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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在我市的国营企业,在国家劳动计划指标内(含新增、自然减员指标)招用一年以上的工人时,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部队招用工人时,也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并同时实行社会劳动保险。

二、招用合同制工人,由用工单位提出招工报告、主管部门审查后,按审批权限经市或县(区)劳动人事局下达招工计划,并指导招工单位,按照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组织招收,由企业向县区)劳动人事局办理录用手续。一经录用,即由用工单位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三、经批准从农村招用的迁转户、粮关系的合同制工人,招用后一律按城镇合同镇工人对待和管理,实行待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

四、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试用期,从事技术工种(岗位)的为六个月,从事熟练工种(岗位)和繁重体力劳动的为三个月。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学徒和熟练期限,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有关学徒年限和熟练期限的规定执行。其试用期可合并计算为学徒、熟练期。

凡学制满二年以上的职业高中毕业生、中专和技工学校举办的不包分配的职业班毕业生和就业前培训满二年的毕业生,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后,专业对口,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期为一年;从事熟练工种的熟练期为六个月;专业不对口或结业生,其学徒期和熟练期分别延长六个月和三个月。就业前培训后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培训期满六个月以上的,其超过的时间可抵减学徒年限或熟练期限,但熟练期限不能少于六个月。

五、从城镇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确需转移工作单位的,经双方单位协商同意,按现行固定工人调动的原则和条件,从外省、外县(含市属八县)转入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范围、进中央、省属单位和部队所属单位的,需报经省劳动人事厅批准;进市、区属单位的,需报经昆明市劳动人事局批准,批准通知同时抄送转入地的区劳动人事局。从外省、外县转入我市八县或在八县之间、四区之间,县内、区内单位之间转移的,由转入地的县(区)劳动人事局审批。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时,要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办理户、粮关系和退休养老基金的转移手续。

城镇合同制工人转入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为固定工人的,其审批权限按上述规定办理。

六、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男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二十年,年满45周岁;女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五年,年满40周岁的,除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本人自愿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者外,所在单位应续订劳动合同至退休时止。

七、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该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其赔偿标准可按以下原则掌握:责任属于单位一方的,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按合同规定的经济损失;责任属于劳动合同制工人一方的,向单位赔偿其招工费用和培训费用。

八、在合同期间的工资待遇。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与本单位同工种(岗位)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的原则确定。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单位的实行等级工资制,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实行结构工资制。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学徒(熟练)期间以及学徒(熟练)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试用期间的待遇:在企业单位工作的,按本单位一级工工资标准(新拟工人工资标准十五级制计算,下同)执行;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六类工资区按40元,五类工资区按39元执行。

2、从事技术工种、在企业单位工作的,学徒期间按三级工工资标准执行;学徒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定为五级。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学徒期间六类工资区按52元、五类工资区按50.5元执行;学徒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六类工资区定为58元,五类工资区定为56.5元。考核不合格者,可延长三至六个月,再进行考核定级。经两次考核不合格者,低定一级。

从事熟练工种、在企业单位工作的,熟练期间按二级工资标准执行;熟练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定为四级。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熟练期间六类工资区按46元,五类工资区按44.5元执行;熟练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六类工资区定为52元,五类工资区定为50.5元。

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指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搬运、装卸等工种),在熟练期间的工资和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按上述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期工资和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3、纺织行业中实行纺织岗位工资制的企业,按纺织岗位工资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4、矿山井下的合同制工人,其工资待遇,主要工种可按“下五定七”标准执行;非主要工种按“下四定六”标准执行。主要工种和非主要工种的划分,由企业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

5、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重新就业及变更劳动合同和转移工作单位后的工资待遇:没有改变工种的,经考核合格后,可按原工资等级以新单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改变工种的,实行半年熟练期,熟练期间的待遇按新招合同制工人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若原单位工资低于熟练期工资标准的,仍按原工资标准执行。熟练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定级,但定级工资不能超过转移或重新就业前的工资。

6、直接招用具有技术专长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按二级工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满,可比照所在单位同工种(岗位)工人的技术、业务水平和工资级别考核定级。

7、从农村招用的不迁转户、粮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农民轮换工的工资待遇:试用期、熟练期工资均按所在单位合同制工人同工种的现行规定同样对待。熟练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比照同工作(岗位)的城镇合同制工人高定一级。

8、学徒(熟练)期满定级后的合同制工人,可与固定工人一起实行计件工资、承包工资和分成工资。

9、临时工、季节工的工资待遇;从事技术工种和繁重体力劳动的,在企业单位工作的,一般按五级工工资标准执行;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六类工资区按58元,五类工资区按照56.5元执行;技术水平要求高的工种,可提高一至二级。从事熟练工种、在企业单位工作的,按四级工工资标准执行;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六类工资区52元,五类工资区按50.5元执行;对少数劳动条件差,熟练程度高的,也可提高一至二级。

10、已经招用的城镇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临时工、季节工,其试用期、学徒(熟练)期待遇和定级工资低于上述水平的,从十月一日起按新规定执行。过去的不再补发。

九、劳动合同制工人(不含户、粮关系不转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临时工和季节工)的保险福利待遇,应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低于固定工人的部份,用工资性补贴补偿给个人。工资性补贴(含试用期、学徒期和熟练期)的标准为本人标准工资(不包括浮动升级)的百分之十五,其发放办法由用工单位自行确定。

十、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和养老期间的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用工单位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个人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缴纳。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和养老期间的保险待遇,按《云南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劳动保险暂行办法》和《昆明市关于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劳动保险实施办法》办理。

十一、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合同后的待业保险待遇,按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省政府的《补充规定》以及昆明市的《实施办法》办理。

十二、从农村招用不迁转户、粮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农民轮换工以及从城市、农村招用的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均不实行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制度,用工单位和本人不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其工作期间的劳动保险(病疾、因工和非因工负伤)待遇,按城镇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劳动保险待遇同等对待,由用工单位负责。

农民合同制工人和轮换工,合同期满或按《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生活补助费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对自动离职、劳动教养或被判刑,自动解除劳动合同者,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十三、凡从农村招用的不迁转户、粮关系的合同制工人和轮换工,由用工单位按每人每月向出工县(区)劳动人事部门交纳二元的管理费。农民合同制工人和轮换工本人应向出工地区的乡政府和生产合作社每月分别交纳一元的公益金,由用工单位代扣,每年交纳一次。

十四、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从城镇新招工人以及招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需要安置的农村劳动力,暂缓实行劳动合同制。

十五、中外合资企业从城镇招用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招工计划由市劳动人事局下达,劳动合同须经县(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并按国营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分别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养老保险基金。工资福利待遇和其它应提取的补偿国家对职工的各种补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办理。

十六、凡过去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十七、本实施办法由昆明市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实施办理由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市劳动人事局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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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