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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03)

2019-01-21 16: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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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03)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4月2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企业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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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