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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19-01-19 11: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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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湖北省荆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发布部门: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荆政发[2005]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趋于稳定好转,但一般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扭转,特别是重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因此,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强有力措施,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2、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监督,完善责任体系,深化基层、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3、奋斗目标。2005年至2007年,全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防范,一般事故逐年减少,全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以2005年为基数逐年下降2%,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局面;到2010年,全市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亿元GDP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和万车死亡率明显下降,继续保持全省先进水平;到2020年,上述3项指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二、加快制度建设,规范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4、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依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对矿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条例》施行前,已经投入生产经营的,必须依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和条件,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对新开办的上述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国家、省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做到持证生产经营。对不按规定办理的,工商部门依法不予登记或不予通过年审。

5、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要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其安全设施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验收。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各级发展改革、经济部门每季度要将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6、加强区域规划和管理。在制定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时,要有城市消防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内容。对油、气库(站)和重大危险品生产、仓储场所的规划布局和设置,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标准和规范。对已建设的上述场所和设施,由于城市建设的发展,达不到国家规定安全标准的,各地要在加强安全防范的前提下,立即整改或限期搬迁。

7、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安全技改资金投入,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从2006年起,市人民政府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必须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此项资金。

8、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事故善后处理。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具体征收和使用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9、全面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从当年实际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10%作为工伤预防费,其中的60%专项用于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及工伤事故预防。

10、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突出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人员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建筑施工和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11、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建立城市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尽快建立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逐步建立县级应急救援体系。工矿商贸企业、道路交通、消防等行业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专业化的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有效地提高抢险救灾能力。要督促企业大力加强自救能力的建设,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和特种设备等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配备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12、建立重大安全隐患和危险源监管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开展重大安全隐患和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建立辖区内重大安全隐患和危险源档案,建立和实施重大安全隐患和危险源的风险评价、挂牌公示、整改督办制度。

三、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13、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安全管理机构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5年,在矿山企业试行聘任专、兼职注册安全员制度,并逐步在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推行。到2007年底,所有高危企业和从业人数在50人以上的其他企业都要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员。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配备注册安全员工作的检查督促。注册安全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14、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淘汰落后的技术和设备,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从2005年起,逐步在全市所有工矿企业中开展安全基础工作达标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企业活动,各地每年都要建立一定数量的安全基础工作达标样板企业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企业。力争用5年时间,使全市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15、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凡未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一律不准上岗。同时,企业要切实落实职工教育培训的主体责任,认真抓好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新工人上岗前,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培训时间,换岗职工必须接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培训。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的企业,各级安监部门应强制性地对该企业进行职工教育培训。

16、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市高危行业建立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费用提取标准:煤矿按上年度实际产量每吨10元,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与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2%,危化品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冶金等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投入,安全技术改造,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评估、整改和监控等方面。安全费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17、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和家属支付赔偿金。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18、加大安全监察执法力度。要强化安全生产检查、监察、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

19、严格事故报告。建立规范有序的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发生安全事故,有关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不得迟报、瞒报、谎报、误报。公安、消防、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供销、卫生、教育、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将本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快报、月度事故统计报表及时报送同级安委会办公室。

20、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凡乡镇辖区工矿商贸企业一月之内连续发生2起死亡1人安全生产事故的,乡镇政府和县(市、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人要到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受质询;凡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发生一次死亡2人的安全生产事故,或对辖区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不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监控)、降级、消除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要到市安委会接受质询;凡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以及发生重大爆炸、火灾、工程质量、交通、环境污染、地质灾害等群死群伤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到市政府接受质询,并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261号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在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对其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煤矿山非法生产的,比照国务院446号令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发生的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监察、公安、安监等部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生产企业干部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进行调查处理。凡县(市、区)发生一次死亡2人的工矿商贸事故或超出年度死亡人数控制目标后发生的工矿商贸事故的,一律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五、完善监管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21、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进一步调整充实人员,落实经费,配备必要的装备,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搞好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

22、加强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安全生产监管任务情况在乡(镇)、街办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察员或兼职安全生产监察员。上述安全生产监察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发证,持证上岗。要建立安全生产群众监督网络,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查实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重大事故隐患,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依法查处。

六、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2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各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级政府、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研究、分析、部署和检查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对辖区内的重大隐患或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整改和监控,研究解决安全监管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4、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实行定量控制和量化考核。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对各地、各行业的指标控制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年底,由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区)、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依据年度目标考核严格奖惩,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逐步形成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述职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年终要向市安委会述职,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监察局对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25、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相关执法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发现矿山企业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取缔或关闭;对取得证照的矿山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促使企业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6、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各级宣传部门要安排开办公益性栏目,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积极配合搞好“安全生产月”主题教育活动;教育部门要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防灾能力。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要继续广泛开展群众性安全教育活动。同时,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反面事例要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通报、曝光,努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开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为实施“兴工富市”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构建和谐荆门,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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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