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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18-12-31 12: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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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62号)的精神,巩固和扩大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继续把专项整治工作推向深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西安市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3]175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62号)的精神,巩固和扩大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继续把专项整治工作推向深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力度

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一项艰巨任务。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高度提高思想认识,克服松劲厌战情绪,做好打持久战、攻坚战的思想准备。整治工作以道路交通运输和农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及特种设备等为重点,坚持依法整治,强化执法;标本兼治,重点治本;常抓不懈,防止反弹。

通过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淘汰、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提高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遏制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重、特大事故,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四项指标低于全国、全省平均幅度;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

(一)道路交通运输和农机安全专项整治。要对人、车、路、环境实行分类指导、综合治理。要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深化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

一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制、交通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要严格驾驶员考核、培训,强化驾驶人员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的观念。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源头上打好预防事故的基础。

二是强化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凡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屡屡发生事故且整改无效的交通运输企业,要一律停运整顿;对不符合安全要求、隐患较大的交通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要立即停业整顿;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运输工具牌照;对生产或改装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汽车生产单位要依法取缔。同时要加强对车辆状况的安全技术检测检验,严禁报废车、带病车及其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车辆上路。坚决纠正和依法从重从严处理车辆超载、超速、客货混装、违章超车、非客运车辆非法载客的现象;严禁客运车辆超员运营或在三级路以及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营运;严禁农用车非法载客营运。

三是治理事故多发路段。今年全市共摸排事故多发路段56条,多发地点10处,其中,重大事故多发路段32条,多发地点4处。各相关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启动治理工程,确保资金及时到位,按期完成。

四是整治交通运输环境。继续开展创建平安大道活动和实施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提高交通管理科技含量,推动畅通工程达到新的水平。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坚决杜绝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行为,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共同维护良好的运输环境。

(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把容纳50人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写字楼、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作为整治的重点。凡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被封堵、占用或设置铁栅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要立即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置的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均应限期整改。对存在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或安全管理混乱,疏散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自动消防设施未落实检测维护制度、不能正常运行的,不按要求整改或逾期仍不改正的,要强制实施,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落实责任,采取得力措施,分区定人跟踪督查,既要确保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又要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严格实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市场准入制度,制定和提高危险化学品市场准入条件,对未取得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储存许可证,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一律取缔并予以处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要坚决关闭。要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为,严禁载有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过水库等重要水源地。对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储存的单位,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实施安全评估。坚决关闭未取得《陕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皂素和皂素水解物生产企业。加强对经营单位的管理,严禁无证销售。要加强对天然气管道、煤气管道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四)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逐级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关闭、取缔非法生产厂点。对生产现场、仓库等设施达不到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民爆生产企业及经营企业,要限期整改、限量储存;整改不合格的要予以关闭。严格产品及原材料的出入库登记管理制度,严格雷管编号登记管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逐步建立健全民爆器材流向登记制度和监控网络;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民爆物品使用单位特别是其仓库设施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杜绝各类违章现象,防止丢失被盗。坚决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规范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烟花爆竹厂区要继续推行"分散制造、集中装药"的生产模式,严格查处厂区以外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

(五)非煤矿山安全整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13号),继续深化专项整治。对无证生产经营,无证使用爆炸物品,乱采滥挖、乱排滥放"三废"等非法行为的各类非煤小矿山、小采石场,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对证照虽然齐全但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又不积极进行整改的非煤矿山企业,由当地政府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整改无望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予以关闭。严格控制采矿权审批,要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引导同一矿产地已有的多家矿山企业实现规模化开采,集约化经营。不得在同一矿产地批准设立进行勘察、开采活动的多个矿产权。加强对已关闭的各类小矿山的检查,防止死灰复燃。整顿验收工作要严格执行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的标准,并在年内完成。

三、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抓好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有关行业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协调。市公安局牵头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市农业局负责农机安全整治;市交通局负责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市经委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民用爆破物品、器材及烟花爆竹安全整治;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市建委负责建筑施工安全整治;市市政管委会负责天然气管道安全整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整治。各项整治工作所涉及的部门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并建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气汇报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行动,提高整治工作的效率。

市安监局和市监察局要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对整治进行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监控、整改情况,要及时通知所在区县政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要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追究与"打黑除恶"、惩治腐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起来,坚决打掉保护伞,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加强专项整治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群众对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进行举报。对整治工作严重滞后,整治期间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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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