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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关于《核设施厂址评价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的函

2018-12-26 09: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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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本规定的目的是针对核设施厂址评价要素提出要求,以全面地表征与核设施安全有关的厂址特定条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关于《核设施厂址评价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的函

国防科工委、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苏州热工研究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华东电力设计院、广东电力设计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南电力设计院、秦山核电公司、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阳江核电有限公司、三门核电有限公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山东核电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核设施厂址评价工作,完善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我局组织编制了《核设施厂址评价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是参照IAEA安全标准丛书No.NS-R-3“Site Evaluation for Nuclear Installations”,对国家核安全局1991年发布的《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进行修订后完成的稿子。

现将该征求意见稿送你单位,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06年7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100035)。

联系人:殷德健

电话:010-66556358

传真:010-66556357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核设施厂址评价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

编 写:厂址结构室

校 核:法规信息室

批 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中心

2006年3月

核设施厂址评价安全规定

(征求意见稿)

国家核安全局

2006年3月

1. 引言

1.1 目的

本规定的目的是针对核设施厂址评价要素提出要求,以全面地表征与核设施安全有关的厂址特定条件。

本规定针对厂址适用准则,以及在核设施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包括可能导致应急措施的事故)下厂址与设施之间相互影响的适用准则提出要求,目的是:

(1)规定许可证申请者提交推荐厂址资料的范围;

(2)评价推荐厂址,以保证能够充分考虑与厂址有关的现象和特征;

(3)分析厂址区域的人口特征和在核设施整个预计寿期内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

(4)确定与厂址有关的危害。

1.2 范围

1.2.1 本规定的范围包括了有关厂址的因素、与核设施运行状态和事故(包括可能导致应急措施事故)工况有关的厂址与核设施之间相互影响的因素,以及对核设施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外部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在本规定中所考虑的外部人为事件均为意外事件,不涉及防止蓄意破坏实物保护功能方面的内容。

1.2.2 核设施选址过程通常从大区域调查开始,选择出几个候选厂址,然后鉴别出优先候选厂址作为推荐厂址(厂址查勘) ,进而对推荐厂址进行详细评价。本规定主要涉及厂址详细评价阶段。

1.2.3 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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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和研究堆,以及核燃料循环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铀浓缩工厂、核燃料加工厂、独立的乏燃料贮存设施和核燃料后处理厂)。在本规定中,某些要求是针对核动力厂阐述的,表明这些要求最适合于核动力厂,但也可用于其他核设施。

1.2.4 厂址评价详细程度将随核设施类型而变化,通常核动力厂要求的详细程度最高。对于其他核设施,在满足本规定要求的前提下,也可适当降低调查的详细程度和减小调查区域的范围,这取决于核设施的风险水平。

1.2.5 本规定是针对那些与厂址有关而且必须考虑的因素而提出的,以保证核设施与厂址的综合影响在整个寿期内不致对人员、社会或环境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核设施非放射性方面的评价不在本规定考虑范围之内。

1.2.6 本规定主要涉及到与核设施选址有关、并且在特定核设施设计中必须考虑的几种低概率严重事件。如果严重程度较低但发生概率较高的事件对总体风险具有显著贡献时,在核设施的设计中也应予以考虑。

1.2.7 核设施厂址调查覆盖厂址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厂址查勘(厂址选择)、厂址评定、设施运行前和运行阶段。本规定提出的要求主要适用于厂址评定及以后各阶段。厂址查勘阶段除适当考虑本规定要求之外,还要考虑那些与安全关系不十分密切的其他准则,例如核设施到规划用户的距离等。

2. 基本要求

2.1 概述

2.1.1 从核安全观点考虑,核设施厂址评价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放射性事故释放所引起的危害,同时对于核设施正常运行状态下的放射性物质释放也应加以考虑。在核设施厂址适宜性评价中,必须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 在特定厂址所在区域内所发生外部事件(包括外部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的影响;

(2) 可能影响释放出的放射性物质向人体和环境转移的厂址特征及其环境特征;

(3) 与实施应急措施的可能性及个人和群体风险评价必要性有关的外围地带的人口密度、人口分布及其他特征。

2.1.2 如果上述三方面的厂址评价表明厂址不可接受,并且这些引起不可接受的因素无法通过设施设计、厂址保护措施或管理程序来进行补偿,则必须认为该厂址不适宜。

2.1.3 按本规定安全要求所获得的技术资料,除了为向核安全监管部门递交的安全分析报告提供技术依据之外,还可用于辐射环境影响评价。

2.2 基本准则

2.2.1 必须调查和评价可能影响核设施安全的厂址特征。必须调查正常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可能受到潜在放射性释放影响的区域自然环境特征。必须在整个核设施寿期内对所有这些特征进行观察和监测。

2.2.2 必须结合外部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的频度和严重程度以及影响核设施安全的现象,对推荐的核设施厂址进行审查。(对于推荐的核设施厂址,必须调查能够影响核设施安全的外部自然事件、人为事件以及现象的频度和严重程度。)

2.2.3 必须评价核设施所在区域内影响核设施安全的自然和人为因素在核设施预计寿期内可预见的演变,并必须在核设施整个寿期内监测这些因素,特别是人口增长和人口分布情况。如有必要,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总的风险保持在可接受的低水平。为确保风险处于可接受的低水平,有三种可用方法:设施设计、厂址保护措施(例如控制洪水的堤坝)及管理程序。设施设计和厂址保护措施是确保风险处于可接受低水平的首选方法。

2.2.4 必须确定核设施设计中所考虑的与外部事件有关的危害。对于某一外部事件(或外部事件的组合),应选择用于表征其危害的参数和相应的参数值,以便于这些参数能够应用到核设施的设计中。

2.2.5 在确定有关外部事件的危害时,应考虑这些危害与周围环境条件(例如水文、水文地质和气象条件)的组合效应。

2.2.6 在确定厂址适宜性的分析中,必须考虑与安全有关的其他事宜,如进料和出料(铀矿、UF6、UO2等)、新燃料与乏燃料以及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和运输等。

2.2.7 在厂址评价过程中,必须考虑由于化学或热释放、潜在的爆炸以及化学物质扩散引起可能的核设施非放射性方面的影响。

2.2.8 应考虑放射性和非放射性流出物相互影响的可能性,如在液体流出物中热或化学物质与放射性物质的相互作用。

2.2.9 对每个推荐的厂址,还必须考虑包括厂址所在区域的人口分布、饮食习惯、土地和水的利用情况,以及该区域其他放射性释放物所产生的辐射影响等有关因素,以评价在运行状态及事故工况(包括那些可能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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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对厂址所在区域居民的潜在辐射影响。

2.2.10 对于核动力厂,应尽可能在选址过程的初始阶段就确定该厂址总的装机容量。如果需要将装机容量提高到显著高于先前确定的可接受水平时,则必须对该厂址的适宜性进行重新评价。

2.3 与外部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有关危害的评价准则

2.3.1 对于推荐厂址,必须充分调查所有对安全重要的外部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的厂址特征。

2.3.2 对推荐厂址所在区域内可能的自然现象和人为的状况与活动,必须依据其对核设施安全运行影响的显著性来进行鉴别和评价。应将该评价用于鉴别那些需要进行潜在危害调查的重要自然现象或人为的状况与活动。

2.3.3 必须考虑土地利用方面预期的显著变化,如现存设施和人为活动的扩展,或者高风险设施的建设。

2.3.4 在可用的情况下,必须收集厂址所在区域内重要自然现象或人为状况与活动的发生及其严重性的史前、历史和仪器记录的信息,并必须仔细分析其可靠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3.5 必须采用适当的方法确定与主要外部现象有关的危害。必须论证这些方法反映当前的技术水平,并且与厂址区域特征一致。应特别关注适用的概率论方法。应注意到,对外部事件进行概率安全评价通常需要概率危险性曲线。

2.3.6 在应用某种方法确定主要外部现象有关的危害时,与这一方法相对应的区域范围必须足够大,以包括可能有助于确定所考虑的自然和人为现象及其特性的所有特征和地区。

2.3.7 必须将重要自然和人为现象表示为能够用于推导与核设施有关危害的输入项,即应选择或提出描述这些危害的适当参数。

2.3.8 在确定上述各种危害的过程中,必须使用厂址特定的资料。在无法获得此类资料时,可采用与厂址所在区域具有充分相关性的其它区域的资料来确定这些危害。适当的和可接受的模拟技术也可以使用。通常,类似区域和模拟技术得到的资料也可用于扩充厂址特定资料。

2.4 确定核设施对区域潜在影响的准则

2.4.1 在确定核设施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包括可能导致应急措施的事故工况)下对区域潜在放射性影响的厂址评价中,必须结合核设施的设计及其安全特性,对预计的或潜在的放射性物质释放做出适当的评估。一旦设计及其安全特性确定后,必须确认这些评估。

2.4.2 必须鉴定和评价核设施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可能影响人类和环境的直接与间接途径。在此评价中,必须考虑特定的区域和厂址特征,尤其要关注生物圈在放射性核素累积和传播中的作用。

2.4.3 必须结合厂址和核设施设计两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以确保放射性释放对公众和环境的放射性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

2.4.4 核设施的设计必须能够补偿核设施对区域所造成的任何不可接受的影响,否则必须认为该厂址是不适宜的。

2.5 考虑人口和应急计划的准则

2.5.1 必须对推荐厂址所在区域进行调查,以评价目前和可预期未来该区域的人口特征与分布情况。这一调查必须包括对该区域目前和未来土地和水体利用的评价,并且必须考虑可能影响放射性释放物对个人和群体的潜在后果的任何特征。

2.5.2 在人口分布及其特征方面,厂址和核设施的组合效应必须满足:

(1) 核设施在运行状态下对居民的辐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在任何情况下都符合国家的规定。

(2) 在事故工况(包括那些可能导致实施应急措施的事故工况)下,对居民的辐射风险要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2.5.3 如经全面评价后表明无法采用适当措施满足上述要求,则必须认定该厂址对于所推荐类型核设施是不适宜的。

2.5.4 必须在推荐厂址周围建立外围地带。在建立外围地带时要考虑对人员的潜在辐射后果和实施应急计划的可行性,以及任何可能妨碍应急计划实施的外部事件或现象的影响。在核设施开始建造之前,就必须确认核设施运行前外围地带不存在应急计划中不可克服的困难。

3、外部事件评价的具体要求

3.1 地震和地表断层活动

3.1.1 地震

3.1.1.1 必须评价厂址所在区域内的地震和地质条件,以及所推荐厂址区的工程地质状况和土工状况。

3.1.1.2 必须收集厂址所在区域内史前、历史和仪器记录的地震资料,并形成文件。

3.1.1.3 必须使用尽最大可能收集的资料进行区域地震构造评价,并根据区域地震构造评价确定与地震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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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危害。

3.1.1.4 必须考虑厂址所在区域地震构造特征和特定的厂址条件,对厂址进行地震动危险性评价。作为地震危险性评价的组成部分,必须进行全面的不确定性分析。

3.1.2 地表断层活动

3.1.2.1 必须评价厂址地表断层活动(即断层能动性)的可能性。所采用的方法和进行的调查必须足够详细,以便能够利用下节所述能动断层定义做出合理的鉴定。

3.1.2.2 基于地质、地球物理、大地测量或地震的资料,如果符合下述条件中的一条或多条,则必须认为该断层为能动断层:

(1) 断层在过去一段时期内显示出活动或重复活动的证据(显著的变形和/或位移),并且依据这一时期内断层的活动可合理地推断该断层在地表或近地表可能继续活动。在高活动区的地震和地质两方面资料一致显示地震重现间隔较短,数万年的重现期对于能动断层的评价也许是适用的。在低活动区,可能需要更长的时期;

(2) 经论证,与已知能动断层具有构造关系,以致于已知能动断层的活动可引起该断层在地表或近地表活动;

(3) 与发震构造相关的最大潜在地震在某一震源深度条件下足够大,以致于可据此合理推断在厂址所在区域地球动力条件下可能出现地表或近地表断层活动。

3.1.2.3 如果有可靠证据表明,存在对核设施安全具有潜在影响的能动断层,则必须考虑另选厂址。

3.2 气象事件

对于核设施厂址,必须调查下列气象变量和稀有气象现象的极值。必须调查厂址周围区域的气象和气候特征。

3.2.1 气象现象的极值

3.2.1.1 为了评价气象现象的可能极值,必须编制恰当时期范围内的下列气象现象文件:风、 降雨、雪、温度和风暴。

3.2.1.2 必须结合核设施设计目的,以适当方式表述厂址评价结果,例如与设计参数有关的超越概率值。在该评价中必须考虑资料中的不确定性。

3.2.2 稀有气象事件

3.2.2.1 闪电

必须评价厂址闪电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发生的频度与严重程度。

3.2.2.2 龙卷风

(1)必须依据厂址区域详细的历史和仪器记录资料,评价有关区域范围内发生龙卷风的可能性。

(2)必须确定与龙卷风有关的各种危害,并用如旋转风速、平移风速、最大旋转风速半径、压差和压力变化率等参数来表示。

(3)在龙卷风危害评价中,必须考虑可能和龙卷风相关的飞射物。

3.2.2.3 热带气旋

(1)必须评价厂址所在区域内热带气旋的可能性。如果评价表明,厂址所在区域内存在热带气旋的证据或有热带气旋的可能性,则必须收集相关资料。

(2)必须根据可用资料和适当的物理模型确定与厂址有关的各种热带气旋危害。热带气旋的这些危害包括诸如极端风速、压力和降雨量等。

(3)在热带气旋危害评价中,必须考虑可能和热带气旋相关的飞射物。

3.3 洪水泛滥

3.3.1 由降雨和其他原因引起的洪水

3.3.1.1 必须评价和确定厂址所在区域由一个或多个自然原因(如来自降雨或雪融的径流、高潮位、风暴潮、湖涌、风浪)引起可能影响核设施安全的洪水泛滥的可能性。如果存在洪水泛滥的可能性,则必须收集并鉴别包括水文和气象历史数据资料在内的全部有关数据资料。

3.3.1.2 必须建立适宜的气象和水文模型,在建立模型中要考虑上述资料在准确性和数量方面的局限性、积累这些数据资料的历史时间的长短以及所有已知该区域有关特征的历史变化等因素。

3.3.1.3 必须核查几种因素可能的组合效应,例如对于滨海厂址与河口厂址,由高潮位和风对水体的影响与波浪作用的影响(例如由于气旋产生的)组合产生洪水泛滥的可能性。在危险性模型中必须评价和考虑这些可能的组合效应。

3.3.1.4 必须依据模型推导厂址由于洪水泛滥产生的各种危害。

3.3.1.5 用于表征这些洪水泛滥危害的参数必须包括水位、波高及波周期(如果相关)、洪水的预警时间以及洪水持续时间和流态。

3.3.1.6 必须调查由于冲刷或沉积作用造成沿海区或河渠失稳的可能性。

3.3.2 由地震或其他地质现象引起的涌浪

3.3.2.1 必须对厂址所在区域进行评价,以确定能够影响厂址核设施安全的海啸和湖涌的可能性。

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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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发现厂址区域存在上述可能性,则必须收集厂址所在沿岸区域产生海啸或湖涌的史前和历史资料,并必须鉴别其可靠性及其与厂址评价的关系。

3.3.2.3 必须根据可收集到的厂址所在区域的史前和历史资料,并与对此自然现象已作过仔细研究的类似区域进行比较,估算出区域的海啸或湖涌的发生频度、强度及高度。必须根据这些结果,同时考虑因厂址沿岸的地形而使这些自然现象放大的因素,确定与海啸或湖涌有关的各种危害。

3.3.2.4 必须根据已知的地震记录和地震构造特征,评价由区域离岸地震活动引起海啸或湖涌的可能性。

3.3.2.5 必须根据已知的地震记录和地震构造特征,以及来自于物理模型和/或分析模型的结果确定海啸和湖涌的各种危害,其中包括对厂址可能产生影响的“水位下降和上涨”。

3.3.3 由挡水构筑物失效引起的洪水和涌浪

3.3.3.1 必须分析有关上游挡水构筑物的资料,以确定核设施是否能够承受由于一个或多个上游挡水构筑物失效而产生的影响。

3.3.3.2 如果核设施能够安全地承受一个或多个上游挡水构筑物大规模失效产生的所有影响,则不需要对这些挡水构筑物作进一步的核查。

3.3.3.3 如果对核设施的初步核查表明,设施也许不能安全地承受一个或多个上游挡水构筑物大规模失效而产生的所有影响,则必须在核设施有关的危险性评价中考虑所有这些影响;否则,必须依据用于确定核设施有关危害的等效方法来分析这些上游挡水构筑物,以说明这些挡水构筑物能够经受相应事件。

3.3.3.4 必须查明河流由上游或下游因临时堵塞(如由于滑坡或冰堵)导致雍水,以至于在推荐厂址引起洪水及相关现象的可能性。

3.4 土工危害

3.4.1 边坡失稳

3.4.1.1 必须评价厂址及其周边地区,以确定能够影响核设施安全的边坡失稳的可能性(如滑坡和雪崩)。

3.4.1.2 如果发现厂址及其周边地区存在能够影响核设施安全的边坡失稳的可能性,则必须使用厂址特定的地震动值和参数来评价其危害性。

3.4.2 厂址地面的塌陷、沉降或隆起

3.4.2.1 必须分析厂址地区的地质图及其他有关资料,以查明是否存在洞穴、喀斯特等自然特征和水井、矿井、油井或气井等人为特征。必须评价厂址地面塌陷、沉降或隆起的可能性。

3.4.2.2 如果评价表明,存在能够影响核设施安全的地面塌陷、沉降或隆起的可能性,则必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措施,否则必须认为该厂址是不适宜的。

3.4.2.3 如果认为有切实可行的工程措施,则必须通过可靠的调查方法获得有关地下情况的详细资料,以确定其危害性。

3.4.3 土壤液化

3.4.3.1 必须通过使用厂址特定的地震动值和参数评价推荐厂址地下土壤液化的可能性。

3.4.3.2 土壤液化的评价必须包括使用可接受的土壤调查方法和分析方法来确定液化的危害性。

3.4.3.3 如果查明潜在的土壤液化是不可接受的,而且在工程技术上又无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则必须认为该厂址是不适宜的。

3.4.4 基土性能

3.4.4.1 必须调查基土的土工特性,包括其中的不确定性。必须以适用于设计的方式确定厂址的土层剖面。

3.4.4.2 必须评价基土在静载和地震荷载条件下的稳定性。

3.4.4.3 必须调查地下水的状况及其化学特性。

3.5 外部人为事件

3.5.1 飞机坠毁

3.5.1.1 必须评价飞机坠毁在厂址上的可能性,并在评价时尽可能地考虑未来空中运输和飞机的特性。

3.5.1.2 如果评价表明,存在能够影响核设施安全的飞机坠毁在厂址上的可能性,则必须进行危害性评价。

3.5.1.3 考虑与飞机坠毁有关的危害性时,必须包括撞击、着火和爆炸。

3.5.1.4 如果评价表明这种危害是不可接受的,并且又无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则必须认为该厂址是不适宜的。

3.5.2 化学品爆炸

3.5.2.1 必须查明厂址所在区域内是否存在可能导致爆炸的、或者可能导致爆燃、爆炸气团的化学品的装卸、加工、运输和贮存等活动。

3.5.2.2 与化学品爆炸有关的危害性,必须要考虑距离效应,以超压和毒性(如可用)来表示。

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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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述活动靠近厂址,而且又无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则必须认为该厂址是不适宜的。

3.5.3 其他重要人为事件

必须调查厂址所在区域的设施(含厂址边界范围内的设施),包括易燃、易爆、导致窒息、有毒、具腐蚀性或放射性材料的贮存、加工、运输和其他相关设施,以防这些设施在正常或事故工况下造成的释放可能危及核设施安全。该项调查还必须包括可能产生任何类型飞射物而影响核设施安全的设施。电磁干扰、地面(地内、地电)涡流以及碎屑塞满通气口或水口等可能的影响也必须进行评价。 如果这些现象能产生不可接受的危害,并且又无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则必须认为该厂址是不适宜的。

3.6 其他重要的考虑

3.6.1 必须收集与评价对核设施安全可能产生有害影响的其他有关现象的历史资料,如火山作用、沙暴、暴雨、雪、冰、冰雹、过冷水表面冻结等。如果确认存在上述现象的可能性,则必须评价其危害性,并给出相应的设计基准。

3.6.2 在进行堆芯长期排热的设计时,应考虑下列厂址有关参数:

(1)空气温度与湿度;

(2)水温;

(3)与安全有关的冷却水源的可用流量、最低水位及最低水位的持续时间,并应考虑挡水构筑物失效的可能性。

3.6.3 必须查明可能导致堆芯长期排热系统丧失功能的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如河流阻塞或改道、水库放空、海洋微生物超量、由冻结或结冰引起的水库或冷却塔阻塞、船舶碰撞、石油泄漏并起火等。如果不能将此类事件的发生概率和后果减小到可接受水平,则必须确定核设施与此类事件有关的危害。

3.6.4 如果这种危害对于核设施是不可接受的,而且又无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则必须认为该厂址是不适宜的。

4、核设施对区域的潜在影响及相关的厂址特征

4.1 放射性物质的大气弥散

4.1.1 必须阐述厂址所在区域的气象特征,包括基本气象参数、区域地形地貌和气象现象的描述,如风速和风向、气温、降水量、湿度、大气稳定度参数和持续逆温等。

4.1.2 必须制定气象观测计划,并且在厂址或厂址附近适当的标高与位置上,使用能够观测和记录主要气象参数的仪器完成观测。必须收集至少一整年的数据,以及可从其他来源得到的任何其他有关数据。

4.1.3 必须基于区域调查所获得的资料,采用适宜的模型来评价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大气弥散。这些模型必须包括所有可能影响大气弥散的重要的厂址和区域地形特征,以及核设施的特征。

4.2 放射性物质的地表水弥散

4.2.1 必须描述厂址所在区域的地表水文特征,包括天然水体和人工水体的主要特征、主要挡水构筑物、取水口的位置以及区域内水资源利用的资料。

4.2.2 必须完成地表水文调查和测量计划,以确定必要范围内的水体稀释和弥散特征、沉积物和生物群的再浓集能力,以及放射性核素在水域中的迁移机制与照射途径。

4.2.3 必须采用所收集的资料和数据,用适宜的模型评价地表水污染对公众的潜在影响。

4.3 放射性物质的地下水弥散

4.3.1 必须描述厂址所在区域的地下水文特征,包括含水构造的主要特征、与地表水的相互作用以及该区域内地下水利用的资料。

4.3.2 必须进行水文地质调查,以便评价放射性核素在水文地质单元内的迁移。该调查应包括核素在土壤中的迁移和滞留特征、含水层的稀释和弥散特征,以及地下物质的物理和理化性质,其中主要是有关放射性核素在地下水中的迁移机制与照射途径。

4.3.3 必须采用所收集的资料和数据,用适宜的模型评价地下水污染对公众的潜在影响。

4.4 人口分布

4.4.1 必须确定厂址所在区域内的人口分布,特别是收集厂址所在区域现有的和预计的人口分布资料(包括该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和可能的暂住人口),并且在核设施寿期内持续收集。收集数据的半径范围,应依据厂址所在区域的具体情况确定。必须特别关注紧邻设施生活的人口、区域范围内的人口密集区和人口中心,以及常驻公共机构如学校、医院和监狱等。

4.4.2 必须采用厂址所在区域的最新人口普查资料或由最新人口普查资料推断的资料估算出人口分布情况。在缺乏可靠数据的情况下,必须进行专项调查。

4.4.3 必须分析人口数据,以按照离核动力厂的距离和方位给出人口分布。必须使用厂址适用的特定参数来评价放射性物质在正常排放和事故释放情况下潜在的放射性影响,包括合理考虑严重事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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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的释放。

4.5 厂址所在区域内土地和水体的利用

为了评价核设施对区域的潜在影响,特别是为制定应急计划,必须说明厂址所在区域内的土地和水体利用情况。调查应覆盖可能被人利用或在食物链中可能用作生物栖息地的土地和水体。

4.6 环境的放射性本底

为了能够确定核设施的影响,在核设施调试之前,必须评价厂址所在区域内大气圈、水圈、岩石圈和生物圈的放射性本底情况。所获得的数据将作为未来调查评价的基准。

5. 危害监测

必须在核设施的整个寿期内,对自然和人为引起危害的特征,以及与核设施有关的人口统计、气象和水文条件进行监测。该监测必须在建造开始前着手实施并一直持续到退役。本安全规定中所考虑的以及与核设施许可证申请和安全运行相关的所有危害与条件都必须监测。

6.质量保证

6.1 必须制定适当的质量保证大纲,以控制核设施厂址评价各不同阶段中所进行的厂址调查、评价以及工程活动实施的有效性。

6.2 质量保证大纲必须覆盖各项活动的组织机构、计划编制、工作控制、人员资格认证和培训、查证以及文件编制等,以保证达到工作所要求的质量。

6.3 该质量保证大纲是核设施总的质量保证大纲的一部分。然而,由于厂址调查活动通常在核设施项目立项之前就已开始,因此,该质量保证大纲应尽可能早地制定,并和所应用的核设施厂址评价活动相一致。

6.4 厂址调查活动的结果应汇编在记录所有现场工作、实验室测试以及土工分析和评价等成果的文件中。

6.5 各项研究和调查成果必须足够详细地编制成文件,以满足独立审评的要求。

6.6 对可能影响安全或厂址设计基准参数推导的所有活动,必须执行质量保证大纲。质量保证大纲可按照所考虑的各选址活动的安全重要性进行分级。

6.7 确定厂址相关参数和评价的过程,涉及到技术和工程分析以及需要广博知识和经验的判断。在许多情况下,这些参数和分析也许不能通过检查、测试或能被严格地界定和控制的其他技术得到直接验证。因此,这些评价必须由独立于原工作的个人或组(例如通过同行复核)进行审查和校验。

6.8 依照土工中工程判断和经验的重要性,经验反馈是重要的。为了能够提供类似的失效不会重现的证据,对于诸如液化可能性、边坡稳定性、一般的土体和隐伏构造的安全性以及来自于类似情况下失效的经验反馈信息的评价必须进行汇编和分析。

6.9 必须保存核设施厂址评价活动中所完成的工作记录。

术 语

设计基准外部事件

在核设施的整体或部分的设计基准中所考虑的外部事件或外部事件的组合。

外部事件

与核设施运行或核活动不相关联,但可能对设施安全或核活动产生影响的事件。

外围地带

直接环绕所推荐厂址区的周围区域,在该区域内,要考虑人口分布与密度、以及水土利用对实施应急措施可能性方面的影响。

厂区

指包含经授权的核设施地理范围,授权设施的管理者可在该范围内直接启动应急行动。

厂区人员

所有在授权设施厂区内工作的永久或临时的人员。

选址

为设施选择适宜厂址的过程,包括适当地评价和确定有关的设计基准。

风险

本规定所用的术语“风险”,是指来自于导致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某一特殊事件的概率与该事件放射性后果的乘积。从概念上讲,综合风险分析包括下述一系列步骤:分析所有初因事件、伴随每个初因事件的全部可能相关事件序列、与这些序列中每个序列相关的概率值,以及最终对个人、群体和环境造成的后果。

附件2:《核设施厂址评价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写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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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