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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12-25 12: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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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管理,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经济负担,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2021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管理,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经济负担,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检疫收费计征方式,降低收费标准。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储藏后检疫收取检疫费,统一改按定额征收,具体标准按照不高于附件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执行。为促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对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下列规定计收:

(一)对一个批次出栏猪50头、牛30头、羊50只、禽1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二)对一个批次出栏猪200头、牛50头、羊200只、禽6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三)对日屠宰猪500头、牛100头、羊300只、禽1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四)对日屠宰猪1000头、牛200头、羊1000只、禽5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五)对日屠宰猪2000头、牛400头、羊3000只、禽10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20%计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现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原则上不得提高。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验的,收费标准按照附件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二、严格规范检疫收费行为。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管理,切实履行好检疫检验职责。检疫人员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要严格执行相关检疫规程和要求,遵守检疫纪律,规范检疫操作,严禁不检疫也收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具和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使用检疫标志、诊疗许可证、官方兽医证、执法文书、牲畜耳标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不得收取工本费;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不得重复检疫收费;对饭店、餐饮等单位和个人消费的动物产品不得收取检疫费。

三、加强检疫收费监督检查。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6号)规定,严肃清理生猪饲养和流通环节的商业定点屠宰办管理费、商业监督管理费等各种不合法、不合理的费用,切实降低生猪等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成本。有关单位为养殖、屠宰企业和个人提供消毒、屠宰点代宰等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自愿原则,坚决纠正各种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涉及各类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复检疫重复收费或不检疫也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上述规定自2011年9月15日起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的附件三《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附件四《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动物种类单位(次)产地检疫收费标准屠宰检疫收费标准备注

大家畜头(匹)3元6元指牛马驴骡驼等

中家畜头(只)2元4元指猪等

羊只1元2元

犬只2元

禽、兔、鸟类羽(只)0.1元0.1元

雏禽羽(只)0.05元10日龄以内

蜜蜂箱0.5元

大型野生动物头(匹)15元指象狮虎等

中型野生动物头(只)10元指狼等

小型野生动物只5元指野兔等

其他动物头(只)1元含各类观赏动物

实验小动物只0.4元

零散脏器类公斤0.05元含头、蹄、血

跨省引进的乳用、头(只)30元指牛等

种用动物头(只)15元指猪羊等

精液管1元指0.25ml冷冻管

胚胎个10元

种蛋枚0.1元仅限于跨省调运的

车(次)20元指1吨以下运输车辆

商品水产种苗车(次)30元指1(含)-3吨运输车辆

车(次)50元指3吨(含)以上的运输车辆

尾0.1元指常规养殖类

亲本水产种苗尾2元指特种鱼类(含观赏类)

尾0.5元指虾类

只2元指蟹、贝、鳖、龟

注:一、产地检疫是指动物或除肉类之外的动物产品离开饲养地或输出地之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实施检疫的行为。屠宰检疫是指在定点屠宰场(厂)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对被屠宰动物实施宰前检查和屠宰过程中同步检疫的行为。储藏后检疫是对动物产品的补充检疫,指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主要指肉类等)到达目的地,经储藏后继续调运或分销的,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对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行为。二、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需要隔离时,隔离场(圃)租用费收费标准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执行。三、储藏后动物产品(主要指肉类等)检疫收费标准为每1百公斤2元,不足1百公斤的部分按1百公斤计。

附件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

类别实验室检验项目单位(份)收费标准(元)备注

常规检查血液头(次)2.0~2.5

血沉头(次)2.0~2.5

尿液头(次)1.5~2.0

粪便头(次)1.5~2.0

精液头(次)8.0~10.0

肉品卫生检验挥发性盐基氨测定头(次)30.0~50.0

纳斯勒氏试剂反应头(次)5.0~10.0

球蛋白沉淀反应头(次)5.0~10.0

cuso4头(次)5.0~10.0

过氧化酶反应头(次)5.0~10.0

硫化氢测定头(次)5.0~10.0

毒素呈色反应头(次)5.0~10.0

酸碱度测定头(次)0.5~1.0

寄生虫检查虫卵检查头(次)3.0~5.0

虫体检查种10.0~20.0

原虫检验头(次)5.0~10.0诊断液成本另计

血清学检验平板凝集头(次)3.0~6.0

试管凝集头(次)5.0~10.0

琼脂扩散头(次)3.0~6.0

间接血凝头(次)10.0~15.0

补体结合头(次)20.0~35.0

中和试验头(次)20.0~50.0

免疫电泳头(次)5.0~10.0

交叉免疫头(次)10.0~20.0

荧光抗体头(次)20.0~30.0

血凝抑制头(次)3.0~5.0

类别实验室检验项目单位(份)收费标准(元)备注

血清学检验炭疽沉淀张0.3~1.0诊断液成本另计

变态反应头(次)5.0~10.0

酶标头(次)20.0~30.0

微生物学检验普通镜检头(次)1.0~2.0所有试验动物包括鸡胚等及诊断试剂成本另计

特殊染色镜检头(次)2.0~3.0

普通培养镜检头(次)5.0~8.0

特殊培养镜检头(次)15.0~20.0

生化试验头(次)10.0~15.0

细菌分离鉴定头(次)15.0~30.0

细胞培养头(次)30.0~50.0

鸡胚培养头(次)20.0~30.0

组胚分离头(次)20.0~30.0

支原体检查头(次)50.0~100.0

毒物(素)分析项400

动物接种种15.0~20.0

病毒分离鉴定种300

致病菌检验头(次)100.0~150.0

分子生物学检查头(次)200

显微x光检查病理切片检查头(次)20.0~30.0

电镜检查头(次)120

x光透视检查头(次)15.0~30.0

x光片头(次)15.0~20.0

低温超速离心头(次)50

解剖检查大型动物尸体头(次)30

中型动物尸体头(次)20

小型动物尸体只(次)5

珍禽动物尸体只(次)10

观赏动物尸体头(次)20

毛皮动物尸体只(次)20

一般家禽尸体只(次)3

病理切片头(样)20

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