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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关于充分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2018-12-15 09: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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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认真学习财工字[1995]152号文件,了解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并主动向财政、税务部门宣传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及时通报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沟通,争取财政、税务部门更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环境保护局关于充分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会、环境保护司(办):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支持并促进环境保护工作,财政部于1995年7月14日发出了《关于充分发挥财政职能,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财工字[1995]152号),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积极配合环保等部门进一步做好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这是在新形势下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为配合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贯彻财工字[1995]152号文件的规定,充分运用财政、税收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的配合,积极落实环境保护方面的财政、税收政策。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认真学习财工字[1995]152号文件,了解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并主动向财政、税务部门宣传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及时通报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沟通,争取财政、税务部门更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要注重动用经济手段强化环境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落实这些优惠鼓励政策的具体意见和建议,促进本地区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二、落实各项财政鼓励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污染治理和自然保护工作步伐。

1、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对严重污染扰民而又不能有效治理的企业,坚决实行关、停、并、转、迁措施。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将上述决定通知当地财政等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搬迁企业的厂址有偿转让收入专项用于搬迁改造的鼓励政策。

2、各级环境监理执法人员在向企业宣传国家有关排污收费政策法规时,也应向企业宣传财政部有关排污费及排污费“四小块”(提高标准收费、加倍收费、补偿性罚款和滞纳金)的列支规定,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

3、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主动配合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对各类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进行认定,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中规定对企业的三项免税和减税的优惠政策。

4、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主动配合当地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财政、税务等部门,对实行零税率的污染治理、节能及综合利用、自然生态保护工程等环境保护投资项目进行认定,协助落实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优惠政策,鼓励各类环境保护投资项目建设。

三、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拓宽环境保护资金渠道,增加环境保护投入,提高环境保护资金使用效益。

1、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结合贯彻我局《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计[1995]105号)精神,积极配合财政、金融、计委、经委等部门,确保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环境保护项目建设,及时将上述投资中实际用于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的资金情况向财政等书关部门反馈,并根据当地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逐年增加环境保护投资比例的具体建议。

2、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后,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将验收结果通报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并要求所属环境监理机构,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日常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环境保护投资切实发挥使用效益。

3、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和我局与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90]环监字第197号)等排污费征收、使用及管理规定。在排污费征收上,要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及时、全额解缴金库;在排污费使用上,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会同财政部门认真编制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使用计划,防止截留、挤占、挪用、乱用排污费;在排污费财务管理上,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预算会计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应在当地银行设立排污费征收专户和资金使用专户(即环境保护补助费专户、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专户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专户),排污费资金年度收支预、决算要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时逐级上报汇总。

4、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强化征收、严格管理、加快资金积累、提高资金利用率及使用效益等方面,研究改革排污费征收和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使用办法。

5、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一批重大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争取当地财政、计委等部门的支持,积极利用和引进世界银行贷款等国外资金,加快环境保护进程。

6、根据财政部关于“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适当增加对环境保护的投入”的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以往年度各项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实际需求,并从污染治理、自然保护、环境保护部门的人员、业务及其他自身建设经费等方面,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具体的年度资金需求建议计划,争取财政部门对环境保护的实际投入逐年有所增加。

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在完成对本地环保产业基本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

要积极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落实已有的各项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研究提出发展环保产业的政策建议,为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提供更多、更好的环保产品,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快速、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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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