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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的通知

2018-12-10 1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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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现将《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印发《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现将《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月十日

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苏发[2003]7号)要求,特制定《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如下:

一、性质和任务第一条 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简称市环委会)是市政府领导下的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机构。

第二条 市环委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研究、审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重大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检查和推动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各辖市(区)环委会的工作,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组成第三条 市环委会由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及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市环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市环委会副主任、委员和市环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任免。

第五条 市环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三、工作制度第六条 市环委会成员单位均应认真执行《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及目标》以及市环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并报告执行情况。

第七条 市环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全体组成人员会议,总结和部署环保工作,研究审议、协调解决全市重大的环境问题。遇有重大事件,经市环委会主任批准后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按照市环委会每次会议的内容,适当安排各辖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作典型经验介绍或工作汇报。

第九条 市环委会委员应参加市环委会组织安排的调查、检查和考核活动,并根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

第十条 市环委会成员单位应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络和协调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市环委会文件须经市环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办公室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办公室职责第十二条 负责市环委会的日常工作。拟定工作计划,组织调查和起草会议文件,筹备市环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会议和安排其他重要活动,负责文件收发、印章管理及与委员的联络。

负责会议的准备工作,并提前将主要文件送至各委员。

第十三条 研究、拟订环境保护政策、措施,提出规划建议,提交市环委会审议。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执行市环委会的决定、决议的情况,并向市环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组织、协调和检查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牵头组织对辖市(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并向市环委会报告检查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办理市环委会委员交办的事项,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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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