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92年7月28日 桂环字1992033号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确定我区最低上水单价的通知
(1992年7月28日 桂环字1992033号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
各地、市、县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局:
我们曾以桂环字[1991]33号转发了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1)环监字第262号〕《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该通知附件一中的第3点说明“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3的‘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允许水循环利用率’时,超标水量按当地最低上水单价收费,并与超标排污费迭加计算,合并征收”。经研究,确定我区的最低上水单价为0.2元/吨。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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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