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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2018-11-29 15: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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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防止移动通信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为防止移动通信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防止移动通信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保护本市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无线寻呼通信、集群通信和蜂窝通信移动通信台(站)的单位,向建设移动通信台(站)单位出租房屋的产权单位或业主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移动通信台(站)必须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四条 移动通信台(站)建设前应对拟建地点以及周围环境的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其公众照射导出限值的功率密度大于40μW/平方厘米的地区不得建设移动通信台(站)。

第五条 建设蜂窝移动通信基站前要预测用户密度分布,采用最佳的频率复用方式,合理地进行蜂窝分裂,尽量减少基站个数。

第六条 移动通信台(站)建设应合理布局,并保护城市景观。

发射机房与发射天线电缆通过建筑物外墙部分颜色应与建筑物一致。在景观要求较高的建筑物上安装发射天线时,发射天线应做装饰,不得破坏城市景观。

第七条 建设移动通信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在向计划、电信管理部门报送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每期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时抄报市环境保护局,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八条 新建移动通信台(站)前、建设单位应填报《北京市移动通信台(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表》,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九条 移动通信台(站)在现有频率或功率基础上改变频率或功率的,建设单位应填写《北京市移动通信台(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表》,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其他频率或功率改、扩建移动通信台(站)。

第十条 新、改、扩建移动通信台(站)正式投入使用前,须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市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监测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办理验收手续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在住宅楼上建设移动通信台(站),建设前建筑物产权单位或业主应征求所住居民的意见,发生纠纷时须配合建设单位向居民做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无线寻呼通信、集群通信天线最低允许高度不得低于40米。

第十三条 蜂窝移动通信基站室外天线最低允许高度由审批的环境影响审批表决定,但一般不得低于25米。发射天线主射方向50米范围内、非主射方向30米范围内一般不得有高于天线的敏感建筑物。

在高话务量的居民稠密地区补充建设的基站,其设置的室外天线最低允许高度不得低于16米。

第十四条 移动通信台(站)室外天线安装在敏感建筑物上时,天线应安装在楼顶中央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为防止移动通信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防止移动通信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保护本市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无线寻呼通信、集群通信和蜂窝通信移动通信台(站)的单位,向建设移动通信台(站)单位出租房屋的产权单位或业主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移动通信台(站)必须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四条 移动通信台(站)建设前应对拟建地点以及周围环境的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其公众照射导出限值的功率密度大于40μW/平方厘米的地区不得建设移动通信台(站)。

第五条 建设蜂窝移动通信基站前要预测用户密度分布,采用最佳的频率复用方式,合理地进行蜂窝分裂,尽量减少基站个数。

第六条 移动通信台(站)建设应合理布局,并保护城市景观。

发射机房与发射天线电缆通过建筑物外墙部分颜色应与建筑物一致。在景观要求较高的建筑物上安装发射天线时,发射天线应做装饰,不得破坏城市景观。

第七条 建设移动通信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在向计划、电信管理部门报送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每期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时抄报市环境保护局,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八条 新建移动通信台(站)前、建设单位应填报《北京市移动通信台(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表》,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九条 移动通信台(站)在现有频率或功率基础上改变频率或功率的,建设单位应填写《北京市移动通信台(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表》,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其他频率或功率改、扩建移动通信台(站)。

第十条 新、改、扩建移动通信台(站)正式投入使用前,须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市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监测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办理验收手续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在住宅楼上建设移动通信台(站),建设前建筑物产权单位或业主应征求所住居民的意见,发生纠纷时须配合建设单位向居民做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无线寻呼通信、集群通信天线最低允许高度不得低于40米。

第十三条 蜂窝移动通信基站室外天线最低允许高度由审批的环境影响审批表决定,但一般不得低于25米。发射天线主射方向50米范围内、非主射方向30米范围内一般不得有高于天线的敏感建筑物。

在高话务量的居民稠密地区补充建设的基站,其设置的室外天线最低允许高度不得低于16米。

第十四条 移动通信台(站)室外天线安装在敏感建筑物上时,天线应安装在楼顶中央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或者高层建筑物电梯间顶,天线与楼顶之间距离不得小于2.5米。

建设单位应在天线安装地点设置电磁辐射警示牌,警示牌式样由市环境保护局规定。

第十五条 建成后的移动通信台(站)的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须符合《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中关于公众照射导出限值的规定。(在1天24小时内,发射台(站)周围敏感建筑物窗(门)外或有人群活动地点的电磁辐射场的功率密度在任意连续6分钟内的平均值应小于40μW/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建成的移动通信台(站)须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补办环保验收手续。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治理,难以治理的要停止使用或搬迁。

经市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的原有和新建的移动通信台(站),由市环境保护局发给验收合格标志牌。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幼儿院、学校、住宅等建筑物。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移动通信台(站)环境影响审批表

建设单位名称              (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环保局受理编号_______

受理经手人姓名________

受理日期___________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三份,附上建设前电磁辐射背景监测报告,并经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环保局。

2、所报移动通信台(站)建设地点建筑物产权如果不属于建设单位,本表还应附建设单位与建筑产权单位或该建设物业管理单位的租赁合同。

3、移动通信台(站)建成后,建设单位须将此表附北京市环境监测机构的验收监测报告报市环保局。

4、本表填写中的问题由北京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