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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一九九七年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8-11-16 11: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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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按照建设部、人事部《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定于1997年12月20日至21举行,12月20日为基础考试。12月21日为专业考试,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具体组织。

国务院关于一九九七年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建设[1997]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建设司,总后营房部:

按照建设部、人事部《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定于1997年12月20日至21举行,12月20日为基础考试。12月21日为专业考试,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具体组织。

现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大纲、考核认定条件和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细致地做好今年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设计司、人事部职称司联系。

附件:1、一九九七年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大纲(略)

2、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的规定(略)

3、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报考条件的规定附件三: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报考条件的规定

一、申报考试范围和条件

(一)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

1、1970年(含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不具备申报考核条件的人员。

2、1970年(含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

3、1971年(含71年)以后,符合表一“专业、学历、职业实践时间(累计时间)、最迟毕业年限”规定的人员。

(二)参加基础考试的人员

1、1990年(含90年)至1997年毕业,且符合表二“专业、学历、职业实践时间(累计时间)、最迟毕业年限”规定的人员。

2、1971年(含71年)以后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工业建筑工程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二、申报考试人员,需有所在单位出具申报人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方准申报。

三、申报考试程序

(一)本人申请并填写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另行制定),提供学历证书、进修证明原件、反映设计业绩和职业道德的证明文件。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按照报考条件,对申报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含中央直属设计单位)所有申报人员的报名资格审定工作,并上报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申报费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报名时与申报材料一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交纳,地方委员会应按规定要求,将申报费上交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申报费原则上由个人支付。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专业、学历、毕业年限等证书、证明必须有效,并与申请表相符。

(二)申报人从事结构工程设计年限、业绩、职业道德证明文件必须准确无误,并与申请表相符。

(三)确认申报人从事结构工程设计职业实践年限时,应扣除工作中脱离结构工程设计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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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