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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运输许可证发证规则

2018-11-05 15: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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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了加强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的安全管理,防止未经省级劳动部 门登记、未按期检验修理、技术资料不全的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流入铁路运输,危 及铁路运输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关于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运输许可证发证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的安全管理,防止未经省级劳动部

门登记、未按期检验修理、技术资料不全的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流入铁路运输,危

及铁路运输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所指的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同化工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

管理规程》第二条规定。

第3条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投入使用前,产权单位应携带有关资料,逐台向

所在地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主管机构办理《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运输许可

证》(以下简称《运输许可证》),无《运输许可证》或《运输许可证》已超过

有效期的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不予办理托运手续和重车过轨。

第二章 审查与发证

第4条 新投入使用的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办理发证时,必须携带以下资料

(原件):

1、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出厂时的有关技术资料: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监督

检验证书、罐体材质证明书、强度计算书和罐体图纸。

2、省级劳动部门签发的《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使用证》。

3、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人员的《押运员证》。

第5条 在用的液化气体铁路罐车,首次办理发证时,除携带第4条规定的

全部资料外,还必须携带以下资料:

1、经省级劳动部门同意的修理单位进行最近一次大修、中修的技术资料。

2、经省级劳动部门批准的压力容器检验部门出具的大、中修检验报告。

第6条 《运输许可证》按大、中修周期进行复审。办理复审手续时,应携

带第5条1、2项规定的全部资料。

第7条 在对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办理审查发证或复审过程中,必要时可实地

核查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第8条 《运输许可证》按规定的格式,由铁道部统一监制,由铁路局锅炉

压力容器主管机构签发,并加盖《运输许可证》专用章。按本规则要求签发的《

运输许可证》在全路通用,其他铁路局不再重复审查与发证。

第9条 各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主管机构应有专人负责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审

查发证和复审工作,并应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发证台帐,以确保审查发证和复

审的工作质量。

第10条 《运输许可证》,是液化气体铁路罐车运输的凭证,发证机构在

查验所需资料时应认真细致,对所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要求负责。

第11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办理《运输许可证》:

1、资料不全或资料与罐车不符的;

2、超过修理、检验周期的;

3、办证单位与产权单位不符的;

4、没有押运员的;

5、其他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

第12条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在资料审查、发证或复审时,各铁路局可暂按

当地省物价部门同意的标准收费。

第三章 附 则

第13条 负责液化气体铁路罐车资料审查、发证的工作人员要树立为用户

服务的思想,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严格执行本规则。

对不按规则办事,擅自放行不合格罐车的人员,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第14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15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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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