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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关于建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欠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2018-10-19 15: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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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确保我市三年清欠目标的如期完成,切实加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清欠工作力度,现就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清欠责任,建立清欠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新乡市关于建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欠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确保我市三年清欠目标的如期完成,切实加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清欠工作力度,现就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清欠责任,建立清欠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乡市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欠办)每月向有关部门通报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开发)单位名单及拖欠情况;每季度通报进省、进市投诉案件;对有拖欠工程款的案件建立台帐、加强督办、按时结案。

二、发改部门对有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开发)单位(包括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对重点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规划部门对有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开发)单位,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门对有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开发)单位,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建设行政部门对有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开发)单位,不允许招标发包,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房产部门对有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开发)单位,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产权登记手续。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及时依法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对举报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有诉必查,逐一落实。每月向市清欠办报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名单和清欠情况。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认真落实与市政府签订的清欠目标责任书,每月要将清欠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清欠办。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督促当地有关部门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五、交通、水利、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直接管理的行业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和投诉案件处理,对本行业的清欠工作进行督查。每季度向市清欠办报告本行业拖欠工程款清理进展情况。

六、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政府项目的清欠工作,对有拖欠的政府投资项目制定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并督促各县(市)财政部门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工作。

七、市清欠办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落实清欠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落实上述规定的单位和部门,将及时向监察部门通报,追究责任。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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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