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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10-07 17: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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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的《山东省清理整顿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的《山东省清理整顿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山东省清理整顿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实施方案

(省交通厅、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年六月五日)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指示精神,全面完成我省水路运输清理整顿任务,建立良好的水运市场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目标

近年来,我省水运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在现代运输体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已成为客流、物流的重要方式,为促进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加快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水路运输市场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突出。一是部分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船龄老化,船舶技术状况差;二是有的水运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违章违规经营时有发生,渔港货主码头擅自对外经营的现象比较严重;三是乱建港口码头没有得到根治,岸线资源尚未得到合理有效利用;四是个别企业重效益轻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有些地方“三无”船舶屡禁不止,养殖碍航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安全隐患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水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必须针对当前水路运输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一系列指示精神,按照省政府和交通部的部署要求,对我省水路运输市场秩序进行集中清理整顿。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依法行政,有重点、有步骤地解决好经营者资质、船舶管理、船员素质、市场经营行为以及安全管理、港口建设、航道清理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努力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路运输市场,保障运输生产安全,促进水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任务目标是:结合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年”活动,依法加强船舶运输资质管理,全国提高经营者素质;打击各种违规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整顿事故高发区域和存在严重隐患的船舶,取缔“三无”船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全面治理通航环境,坚决清理侵占航道、锚地的养殖物和捕捞作业;加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合理使用岸线资源;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完善水运市场法规体系;健全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水运市场的监管。集中清理整顿任务要在2001年底前基本完成。通过清理整顿,经营者资质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条件,政府对市场的监管能力明显增强,严重侵害承托运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影响运输安全的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市场经营环境有明显改善,运输市场秩序、通航环境和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及要求

水路运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必须坚持统一部署、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分级分类实施的原则,集中力量打歼灭战。这次清理整顿的重点区域是渤海湾、胶州湾、内河、湖泊、水库;重点航线是渤海湾客滚航线、蓬莱至长岛线、青岛至黄岛线、即墨至田横岛线;重点船舶是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旅游船、液化危险品船等“四客一危”船舶;重点单位是违规经营和有安全隐患的企业、境外航商驻鲁办事处、海上国际集装箱中转货运站和国际船舶代理公司。

(一)整顿违规经营的企业,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交通、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认真检查境外航商驻鲁办事处的设立是否合法,是否从事了经营活动,对查有实据的重大违规行为,报国家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坚决清理违规成立的海上国际集装箱中转货运站,对部分手续不全和运作不规范的,2001年底前完成补办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规范国际船舶代理公司代扣代交外轮费税、出让经营权行为。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国际班轮航线、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的水运企业。规范乡镇船舶修造市场秩序,清理和整顿随意更改船舶设计尺度、无相应修造船设施、无专业技术人员、无持证焊工的船舶修造厂点。

(二)整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安全事故高发区域的航行秩序。一是按照《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渤海湾和胶州湾的航运企业和经营业户进行重新评估、审核,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对船长、船员、经营者和船公司等各个层次的资质审查,不符合区域内经营资质要求的,一律取消经营资格,不得进入航运市场。二是控制区域内新增运力的投放。严格审报程序,特别是对进口二手船要严格审核把关。三是严格实行分工负责制。我省渤海湾区域的清理整顿工作分别由烟台市政府、威海市政府负责,胶州湾区域的清理整顿工作由青岛市政府负责。四是积极做好客滚船运输公司调整重组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对我省渤海湾客滚船运输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整改、合并或重组等意见,实施优化组合,搞好资产重组。

(三)整顿易发生群死、群伤、造成重大损失和存在严重污染隐患的运输船舶。一是加强经营者和船舶的资质管理。按照《国内船舶运输经营人资质管理规定》,对省内“四客一危”船舶运输经营人进行调查、登记,对相关企业经营资质、船舶运输资质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经营资格。原审批机关取消不合格企业经营资格后,应及时通知原登记机关,由原登记机关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未办理市场准入手续的经营者和运输船舶,责令其退出市场。二是加强现有挂靠船舶的资质审核。对不具备条件挂靠经营的油品类船舶,通过兼并、转让、租赁等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或专业船舶管理公司管理。三是实行强制报废制度。对“四房一危”运输船舶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检验,按《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于2001年5月1日前已强制报废的客滚船,不得再进行改装和拼装重新进入航运市场,其他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客船类船舶2001年底前也要退出航运市场。各有关市要积极推进内河船舶标准化工作,加快强制淘汰水泥船、挂桨机船步伐。四是对“四客一危”船舶的船员进行一次实际操作和安全知识检查。对不合格船员,要重新培训或吊销船员证。个别弄虚作假取得船员证的,要严肃处理。五是加强船舶检验管理。开展船舶检验质量检查和船用产品质量检查活动,对船检证书、船用产品证书、船用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整顿。

(四)整顿渡运秩序,加大乡镇船舶管理力度,清理和取缔“三无”船舶。规范黄河山东段渡口、渡船和浮桥的经营行为。检查其是否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是否符合安全营运条件,查处不使用统一票据、随意压价、无序竞争等违规经营行为,检查并督促县乡政府落实乡镇船舶、渡口、浮桥的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取缔不符合安全营运条件和无证经营的渡口、渡船和浮桥。强化执法手段,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取缔“三无”船舶,集中解决长期以来影响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的难点问题。同时,做好湖泊和水库等其他通航水域的清理整顿工作。

(五)整顿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规范建设审批程序和港口经营秩序。一是港口码头建设要严格执行《山东省沿海港口总体布局规划》(鲁政字〔1997〕209号),合理利用岸线资源,坚决制止乱建港口码头的行为。对未经批准开工建设、未经交工和竣工验收启用的港口码头,该停建的立即停建,该停业的立即停业。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商业性经营行为的货主码头和渔港码头。二是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重点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和转包行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完善招投标制度。三是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港口管理关系,落实港政管理职能,确保交通主管部门对港口实行行业管理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四是采取地方政府牵头,海事为主,航管、水产等部门配合联运的方式,做好我省沿海水产养殖侵占港区水域和航道的治理工作。大力加强京杭运河山东段通航秩序管理,搞好航道碍航物的清理工作。

(六)加快法制建设,完善水路运输管理法规体系。认真总结清理整顿中的成功做法,研究起草并提请省人大审议《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完善水路运输法规、规章体系,健全水路运输市场各类规范和标准,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手段。

加强港航管理机构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结合地方机构改革,理顺港航管理体制,优化人员结构,建立职责明确、务实高效、运转协调的港航管理体系,提高港航管理水平。强化廉政勤政建设,增强宗旨观念,转变工作作风,推行政务公开,严格议事、办事程序,建立一支思想过硬、作风严谨、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执法规范的港航管理队伍。

(七)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负总责。县乡政府要全面落实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行业安全管理责任,各海事、船检、港航机构要切实负起安全管理监察责任,认真督促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企业法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水运企业和业户必须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并经常进行安全自查,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方法步骤

我省清理整顿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时间截止到2001年6月30日。认真学习领会国家有关清理整顿水路运输市场秩序的指示精神,建立健全领导组织,明确办事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要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清理整顿的意义、目标、措施和步骤,宣传国家和省有关水路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清理整顿工作,确保整个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阶段为具体实施阶段,时间从2001年7月1日至2001年10月底。根据这次清理整顿的重点,结合“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年”活动,统一协调,密切配合,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基本完成清理整顿任务。

第三阶段为检查总结阶段,时间从2001年11月初至2001年12月底。各市、各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在11月底前对本地区、本部门清理整顿工作进行自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集中排查、梳理,逐一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单位和业户,依法严肃处理。12月中旬前,各市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报省清理整顿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期间,省清理整顿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市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复查验收。

四、加强领导,完善措施,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水路运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保证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清理整顿水路运输市场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制,是加快我省经济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次清理整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加大措施,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二)加强领导,明确任务

为加强组织领导,山东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山东省清理整顿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并相应增加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地方税务局、青岛海关、山东海事局、烟台海事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清理整顿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秩序领导工作。各级政府也要加强对本辖区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加强调查研究,认真研究本辖区水路运输市场管理存在的问题,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各市清理整顿方案于6月30日前报省清理整顿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动员,确保实效

1.分工负责,紧密配合。整个清理整顿工作在省清理整顿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分级、分工负责制。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责任。交通部门主要负责资质审查认定、经营行为规范等,完善市场规则,维护平等竞争秩序;公安、监察、法制、工商、地税、海洋与渔业、海关、海事等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搞好市场监管,形成强大的合力。重点地区、重点问题的整顿要实行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市场混乱而引发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2.严格检查,强化监督。清理整顿期间,省清理整顿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成专门检查组,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形式,对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清理整顿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各级清理整顿机构都要公开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报信箱,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3.加强交流,共同推进。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清理整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清理整顿中出现的问题,对重点、难点问题,要靠上去做工作。省清理整顿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通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指导督促全省清理整顿工作的开展。

4.建章立制,巩固提高。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完善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入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增强市场监管能力,为建立和巩固水路运输市场正常秩序,促进我省水运事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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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