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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检查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通知

2018-08-09 17: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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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农村消防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村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检查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农村消防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村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2007年以来市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厦府办〔2007〕26号和厦府办〔2007〕263号文件,就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安全工作做了具体部署和要求。为深入贯彻近日召开的全省农村消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了解各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总结我市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成效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切实把新农村建设消防安全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市政府决定近期对各区各部门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㈠是否切实加强对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领导,成立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细化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农村消防工作职责。

㈡是否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村委会组织管理制度、督查机制和考核机制,建立完善农村灭火救援体系,编制和实施农村消防规划,确实落实农村公共消防经费。

㈢是否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厦门市新农村百村试点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展农村消防试点工作。

㈣是否健全完善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达到齐全实用。各镇、村(含有农村的街道、居委会)是否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切实使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农村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

㈤是否加大农村群众消防宣传,使农村群众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明显提高,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发生。

㈥是否采取强有力措施对“城中村”、“出租屋”和“三合一”场所的火灾隐患进行专项整治,及时消除隐患。

二、方法步骤

围绕上述检查内容,采取各区各有关部门自查总结与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12月4日至12月14日),单位自查。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厦府办〔2007〕26号和263号文件要求和确定的检查内容认真自查并回顾总结2007年以来开展新农村消防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于12月14日前报送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公安消防支队,联系人:叶泉生,联系电话:5302245、13859918349),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四处(联系人:罗跃雄,联系电话:5052335、13328320565)。

第二阶段(12月15日至12月21日),重点检查。由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若干检查组到各区各有关部门开展重点检查。检查的组成、检查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由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公安消防支队)另行通知。

第三阶段(12月22日至12月28日),形成报告。在各区各部门自查和市检查组重点检查的基础上由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公安消防支队)形成书面报告于12月28日前报市政府。

三、工作要求

㈠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这项检查工作是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组织力量,认真扎实开展检查工作。

㈡认真总结,精心组织。各区各部门要组织专人负责,对照厦府办〔2007〕26号和263号文件要求,认真总结取得的成效、做法和经验,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其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㈢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各区各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自查并回顾总结,要及时报送有关材料,既不能忽视成绩,也不能回避问题。要提供真实的材料,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

㈣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各区在自查基础上,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并根据各自实际,培育一批“消防安全示范村”先进典型,以点带面,全力推动农村消防工作全面发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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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