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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18-08-01 16: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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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4年第二批189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1),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5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4年第二批189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1),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5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购办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两证单式样见附件2)。国家税务局车购办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国家林业局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2004年实际免税车辆的使用单位、型号、数量及免税额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2、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单式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二月四日

附件1: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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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合计│ 猎豹 │ 猎豹 │ 猎豹 │北京吉普│ 尼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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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A5022XZH│CFA5033XZH│CFA5036XZH│BJ5020XZH4│ZX5021XZHE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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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189 │63│53│23│ 33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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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 │ 1│0 │0 │1 │ 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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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 │ 11 │2 │2 │4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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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 │ 8│0 │4 │3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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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32 │10│6 │6 │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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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5│0 │0 │5 │ 0│0 ┃

┃大兴安││││││┃

┃岭林管││││││┃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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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 │2 │0 │1 │0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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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 20 │8 │6 │2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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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 10 │7 │3 │0 │ 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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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 │ 5│5 │0 │0 │ 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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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 │ 9│2 │5 │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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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 │ 14 │7 │1 │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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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 │ 5│5 │0 │0 │ 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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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 │ 35 │15│10│0 │ 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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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 │ 4│0 │0 │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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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 │ 3│2 │0 │0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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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