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将《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防火部联系。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防火部联系。
此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扩大本市消防简易审批验收范围、提高消防行政服务效率、方便社会单位和群众办事、促进消防队伍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的原则精神以及公安部消防局、市公安局要求,市消防局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消防局成立由局长陈飞、政委李金文任组长,副局长朱海林、总工程师沈友弟、防火部部长顾金龙任副组长的建筑工程消防审验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防火部),防火部部长顾金龙兼任主任,防火部副部长张国庆、范永清以及建审处、验收处、重点监督处、法制稽查处、监督指导处、技术处、窗口办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建筑工程消防审验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办等工作。办公室下设建筑工程消防联合审验组(以下简称联合审验组),由防火部和各支队派员参加(见附件1),负责现场检查、业务指导、技术复核等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
二、改革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作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作的分工。
1、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经审图公司审查合格后,由防火部备案。
2、下列9类建筑工程的扩初消防设计由防火部相关业务处室审核:
(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
(2)单幢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公共建筑或商场部分面积大于10000㎡的商住楼建筑;
(3)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和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其他工业厂房(不含土地费用,下同);
(4)占地面积大于1500㎡甲乙类仓库和占地面积大于12000㎡的丙类仓库、物流中心;
(5)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重大市政工程;
(6)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
(7)占地面积大于10公顷的总体工程;
(8)经消防性能化设计或评估的特殊工程;
(9)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市消防局审批的其他重大项目或重要工程。
3、审图公司不审的总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装置、储罐,由管辖的消防支队审核。
4、下列3类场所的内装修工程由防火部和各相关支队按照管辖权限审核:
(1)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公共娱乐场所;
(2)除公共娱乐场所外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人员密集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其他场所。
对上述范围内已获消防技术咨询机构出具的《内装修设计咨询报告》的内装修工程,以及上述范围外的其他内装修工程,应直接办理简易审批手续。
5、世博园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工作按我局原有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作的程序。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作的受理、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仍按照市消防局原有关规定执行。
对同
2、对经消防技术咨询机构出具《内装修设计咨询报告》并办理简易审批的内装修工程,应按30%的比例定期抽查。
3、对其他办理简易审批的内装修工程,应按10%的比例定期抽查。
三、改革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分工。
1、经防火部审核的建筑工程由防火部实施验收(含简易验收)。
2、下列建筑工程由各支队按照管辖权限实施验收:
(1)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人员密集场所(含内装修);
(2)19层及19层以上的普通住宅,高级住宅,以及其他非住宅类高层居住建筑;
(3)单幢建筑面积小于20000㎡的高层公共建筑;
(4)总投资低于5000万元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总投资超过5000万且低于1亿元的其他丙类工业厂房;
(5)占地面积小于1500㎡的甲乙类仓库;
(6)占地面积大于5000㎡小于12000 ㎡的丙类仓库、物流中心;
(7)占地面积大于10公顷的总体住宅工程;
(8)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其他内装修工程。
上述范围以外的属支队管辖的建筑工程,应由管辖支队直接办理简易验收手续。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程序。
1、防火部负责验收的建筑工程,其验收程序基本不变,并由防火部随机抽调支队人员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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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