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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8-07-14 11:4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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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珠海市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公安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公安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珠海市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保障我市消防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珠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我市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监察、发展改革、建设、交通、人事、安全监管、财政、规划、教育、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市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考核内容和目标设定

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目标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每年设定一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组织编制和实施消防规划、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组织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以及消防经费投入等方面。考核目标由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征求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与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签订《珠海市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三、考核方法

按照签订的《珠海市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于当年年底对本地区、本部门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并将自查情况和自评结果上报市政府,抄送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政府于次年1月份对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上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届时,市考核领导小组赴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市有关部门,采取听取消防工作履职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记录和档案,现场抽查有关单位消防安全情况,适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进行考核。每半年,由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完成消防工作目标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办。

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负责制定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评分细则,并下发到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市有关部门。

四、考核结果评定

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结果根据评分,设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级。市考核领导小组应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将考核情况向市政府报告。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考核领导小组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抄送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相关部门,考核情况将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依据。市考核领导小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情况。

五、奖惩办法

市政府对在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单位以及有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对不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各区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每年应对下级政府的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可参照本意见制定。

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珠海市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样本)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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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