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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实施意见

2018-07-08 1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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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3]91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六安市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3]91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重点和目标

据初步统计,截止2004年元月18日,全市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累计达32564.83万元,建筑业企业2003年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1465.5万元、2003年以前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1740.66万元。经过集中清理,全市已清还拖欠建筑业工程款11801.2万元,尚有20763.63万元工程款;2003年度发生的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已全部偿付;2003年度以前发生的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偿付比例已达94.21%.因此,今后工作的重点是,解决拖欠工程款和2003年度以前发生的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要按照工程项目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负责实施、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从2004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其中至2004年底、2005年底、2006年底,分别偿付拖欠工程款总额的40%、40%、20%.支付的工程款,要优先偿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确保在2006年底前全部兑现。

二、继续认真做好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清理和复查工作

拖欠工程款主要包括:工程项目已经办理竣工结算而未按结算款额支付工程款的;工程项目已竣工并交付使用而未按期(或约定)办理结算支付手续的,或者双方结算有争议但付款方认可的款项未予以支付的;工程竣工保修期满,承包人已履行保修义务,保修金尚未退还的;在建工程不按合同约定(非承包人原因)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对工程变更、政策性调差增加部分未按工程进度予以支付的;未按合同规定退还工程承包单位履约、质量等保证金的。

对照以上几个方面,近期要在全市范围内组织一次彻底复查。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业主要通过复查,确定具体拖欠数额,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报市建设工程管理局备案。建筑业企业要通过复查,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及清还数额,以及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包项目及偿付数额、偿付计划分类进行报告,拖欠工程款情况报市建设工程管理局备案,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建设工程管理局备案。

三、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中的突出问题

今后,要注意解决因下列原因引起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1、政府投资工程,因非承包商的原因停建或不再建设,应按合同要求,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由政府支付工程款。2、因开发房地产项目未取得经济效益,导致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建设、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建筑业企业同意后,采取支付货币等多种方式清还工程款。3、其他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因投资主体或项目法人已宣布破产,无法清还的工程款,当地政府要拿出具体的清还办法。该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如被政府收回,政府可从应付的土地出让金中代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因上述原因,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负有全额偿付的责任。

对不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3]91号文件要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责任主体,除按国家、省规定的清理政策进行处理外,还将给予以下处理:对建筑业企业不予资质年检;属外地建筑业企业的一律清理出六安建筑市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业主,停止办理在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不予办理竣工项目验收备案。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工程管理局将常年设立投诉窗口和投诉电话(仍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劳社[2003]316号,市建工局建工办[2004]3号文件规定),引导农民工依法领回被拖欠的工资,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追偿被拖欠的工程款。

四、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出现新的拖欠

(一)自2004年起,新建工程项目,投资主体未落实建设资金,计划、国土、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为其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

(二)自2004年起,凡新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工程用款专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签发施工许可时,核验其项目专户的工程款额是否符合施工许可证发放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防工程款被挪作他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证明,并支付不低于合同价款15%的工程款,作为开工预付款。应根据工程实际造价的调整,变更工程款支付担保证明。

(四)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防止非法用工导致拖欠工资等问题。承包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开工前应根据其承包工程的规模办理不少于年度劳务工资总价款30%至50%的工资支付担保证明,并根据年度劳务工资总价款的调整,变更工资支付担保证明。

(五)实行建设项目按形象进度付款、分阶段结算制度后,参与建设的各主体应及时确认工程量,解决争议,防止因此出现新的拖欠工程款。凡未结清工程款的竣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六)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业主满6个月仍未结清工程款的,计划部门不予审批新的项目,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证,工商部门取消其“重合同守信用”评审资格,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降低其信用等级,依法减少其授信额度或不提供授信。

(七)政府工程可结合投资体制改革确定投资主体。对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工程,财政部门将按照政策和规定,直接向中标的建筑业企业拨付工程款。

(八)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各地要引入市场化运作方式,当前以建筑活动综合技术咨询服务等公益性中介服务机构为载体,建立建设领域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档案和失信惩戒机制,作为今后新建项目,各方参与主体市场准入的依据。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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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