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规范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我部组织制定了《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样式及其填写和应用规范
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及其填写和应用规范的通知
(农医发【201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规范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我部组织制定了《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样式及其填写和应用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
编号:
输入地申请人负责人第
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
拟调运时间
输出地场名负责人
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
引进动物品种数量及
单位用途种用
乳用
引进动物产品种类精液卵
胚胎种蛋数量及单位
运输方式公路铁路航空 水路
随附材料
1.输入地相应乳用种用动物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2.输入地动物隔离场所情况(平面图、地址、规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申请承诺本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受理意见受理。
不受理。理由:
负责人签字: (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1.本表适用于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等。
2. 申请人应在动物拟调运前30-60天期间提出申请。
3.本表由输入地申请人填写, 一式两联。由申请人提交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签署受理意见后,将第二联送达申请人。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编号:
输入地申请人负责人第
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
输出地场名负责人
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
引进动物品种数量及
单位用途种用
乳用
引进动物产品种类精液 卵 胚胎 种蛋数量及单位
运输方式公路铁路航空 水路
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字: (签章)
年 月 日
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备注
注:1.本表适用于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等,有效期为7-21天。
2.本表由输入地填写, 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申请人交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第二联交输入地申请人,第三联由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填写和应用规范
一、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
1.适用范围
用于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的申请。
2.项目填写
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负责人:填写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场名:填写提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单位的名称。
地址:填写饲养场所的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引进动物品种:填写引进动物的种类,如猪、牛、羊、等。
用途:根据用途选择在“”中划“√”。
引进动物产品种类:根据引进动物产品的种类选择在“”中划“√”。
数量及单位:数量及单位应以汉字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壹佰羽。
运输方式:按运输方式选择在“”中划“√”。
随附材料:输入地相应乳用种用动物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指申请人拟饲养引入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输入后需在动物隔离场隔离的,提供该隔离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输入后在饲养场内隔离的,无需单独提供隔离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申请承诺: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应据实填写申请时间。
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受理意见:该意见由审批机关选择在“”中划“√”。不受理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审批负责人应当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写明审批时间。
备注: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
二、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1.适用范围
用于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的审批。
2.项目填写
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负责人:填写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
场名:填写提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单位的名称。
地址:填写饲养场所的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引进动物品种:填写引进动物的种类,如猪、牛、羊、等。
用途:根据用途选择在“”中划“√”。
引进动物产品种类:根据引进动物产品的种类选择在“”中划“√”。
数量及单位:数量及单位应以汉字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壹佰羽。
运输方式:按运输方式选择在“”中划“√”。
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意见:该意见由审批机关填写。符合引进条件的,由负责人签署“同意引进”的意见;不符合的,由负责人签署“不同意引进”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审批负责人应当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写明审批的时间。
有效期:签发有效期应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预留申请人申报检疫的时间,从申报拟调运时间开始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1天,最短为7天。
备注: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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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