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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2018-06-07 14: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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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发布文号: [1992]价费字534号

国家医药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件工本费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每证可收取工本费三元。考虑到证件发放过程中的损耗及有关费用支出,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省级医药管理部门发放过程中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六元。

二、新药开发评审费

申请国家新药研究基金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国家医药管理局新药研究开发中心交纳评审费,每项一百八十元。

评审费主要用于评议审查国家新药研究基金项目过程中的资料费、邮电费、专家差旅费和审查评议的劳务费等开支。

三、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评审费

生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内包装材料、容器的企业,申请并获得《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应交纳评审费五百元。经评审未获得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按卫生部标准已获“合格证”的硬胶囊生产企业以及已获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发生产许可证的药用聚氯乙烯硬片生产企业,评审费减半交纳。发放许可证不另行收费,换发许可证只能收取工本费五元。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评审费由省级医药管理部门收取。主要用于许可证工本费、资料费、公告费和邀请技术专家现场评审费等项支出。

四、GMP认证费

GMP是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国际最佳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企业申请GMP认证应向国家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支付认证费,每个企业一千五百元。认证费主要用于对申请企业GMP保证能力进行现场审查应支付的专家差旅费以及证书费和资料费等开支。

五、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

首次申请领取《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的单位(生产第一、二类医疗器械)需向审查部门交纳审查费,每证二百元,未获批准领取生产准许证的单位交纳审查费一百元。发放证书不另行收费,换领证书只能收取工本费五元。

审查费主要用于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发放过程中的证书费、资料费和公告费等开支。

六、医疗器械新产品鉴定费

申请鉴定第一类医疗器械新产品的单位应向国家医药管理部门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查办公室交纳鉴定费,每个产品三千元;申请鉴定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新产品的单位向省级医药管理部门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查办公室或相应机构交纳鉴定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最高不得超过二千元。

医疗器械新产品鉴定费主要用于医疗器械新产品鉴定过程中专家劳务费、差旅费、资料费、邮电费、会议费等开支。

七、医疗器械、制药机械检验收费。

医疗器械、制药机械检测机构接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新产品鉴定的测试及有关方面委托测试的收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执行。

八、上述各项收费应纳入单位的财务统一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

并按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九、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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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