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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破坏旅游风景区自然资源的通告

2018-06-02 12: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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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旅游业在本省经济结构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风景区的自然资源,对于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发展旅游事业和经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破坏旅游风景区自然资源的通告

【 文献号 】1-24172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破坏旅游风景区自然资源的通告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颁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颁布日期】19880812

【实施日期】19880812

【正 文】

(1988年8月1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旅游业在本省经济结构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风景区的自然资源,对于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发展旅游事业和经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最近一段时期,本省有些地方破坏旅游资源的情况非常严重。许多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旅游风景区和旅游规划开发区内乱采滥挖,降低了旅游环境的质量,国内外游客对此反映十分强烈。为了有效地制止各种破坏行为,加强对旅游风景区的管理,保证本省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特通告如下:

一、旅游风景资源指具有观赏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园林、建筑、风土人情等人文景物。旅游风景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配有旅游设施,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是本省受保护的重点旅游风景区。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风景资源的方针、政策,组织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旅游管理等部门,对本地区旅游风景资源进行调查、规划,并根据其质量及重要性划定保护地带,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旅游风景区的管理和保护。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旅游风景区保护地带内建设工矿企业、铁路、公路、场站、仓库、医院等与风景和游览无关或者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单位和设施,或者在旅游风景区内占用土地、建设房屋以及其他工程。如上述单位和设施已建在旅游风景区内的,要限期搬迁、改造或者拆除。禁止在旅游风景区和旅游规划开发区内开山采石、挖沙采矿以及进行其他与风景或者游览无关的开发活动,并严格保护旅游风景区的树木花草、地貌及自然风貌。凡已在旅游风景区和旅游规划开发内开山采石、乱采滥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破坏性的开发活动。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环境资源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警告或者罚款,同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对其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构依法惩处。

五、加强重点旅游风景区的治安和安全管理。要设置维护游览秩序和治安的机构或者专门人员,配备必要装备,加强治安巡逻和检查,对破坏旅游风景资源、寻衅闹事、扰乱秩序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要严厉打击。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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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