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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5-24 11: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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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市经委、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2007]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天堂硅谷”,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市委〔2006〕11号)和《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由“点”到“面”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7〕19号)精神,大力推进“新药港”建设,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确保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药产业发展资金来源及用途

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

(二)“新药港”建设奖励;

(三)市政府组织的“新药港”建设重大活动、医药论坛、技术讲座、专业培训、中介机构及国内外医药行业考察调研所需支出等;

(四)经市政府批准用于“新药港”建设的其他支出。

二、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

(一)项目资助的范围和申请条件。

1.资助范围:

(1)在杭州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企业;

(2)生物医药、现代中药、新型化学药物、新型医疗器械等产业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

2.申请条件:

(1)申请项目必须在杭州市组织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列入《杭州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优化医药产业结构,推进“新药港”建设。

(2)申请项目必须有企业自筹资金予以保证,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研究开发项目的实际已投入资金必须达到50万元以上,产业化项目的实际已投入资金必须达到500万元以上。

(3)申请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4)申请项目的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5)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同一项目获得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已获得的市级财政资助资金视同配套资金。

(二)资助重点。

1.医药企业自主研发、技术引进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生产等发展项目;

2.与产业化相衔接的项目研究开发,兼顾重大医药新产品的前期研发和重点医药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三)立项和评审程序。

1.立项申请。市经委负责受理企业的立项申请。原则上每年年初组织项目的集中申报,即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填报《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立项申请表》、《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立项建议书》,经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预审同意并汇总后,一式5份报市经委。

2.项目评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评审制度。市经委受理企业项目立项申请后报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进行集中初审,必要时可对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初审通过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

由市经委负责组织省内外医药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评审会召开前10日向市经委报送评审资料一式20份,必要时可请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现场答辩。

3.项目评价: 采用专家评审的方式对企业申请项目的技术水平、技术成熟程度、产业化前景和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得分在60分(含)以上的项目可给予资助。其中,得分在60分(含)至80分的项目为一般项目,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项目为重点项目。

4.项目立项: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经评审可予资助的项目作为拟安排资助项目进行立项。立项结果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四)资助程序、资助标准、资金拨付。

1.资助程序。对已立项项目,由有关单位分别审核确认项目实际投资额。其中,计划总投资在150万元(含)以下的研究开发项目,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实际投资额,区、县(市)企业由各地财政局审核确认实际投资额;计划总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研究开发项目和全部产业化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项目实际投资额的审计报告。

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并随附《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各区、县(市)财政局对项目截至上一年度末实际投资额的审核确认意见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一式2份分别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复审;通过复审的项目报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列入预算。同时,由市经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项目合同书》。

2.资助标准。

(1)医药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研究开发项目:重点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一般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12%给予资助。

(2)医药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重点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一般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6%给予资助。

(3)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的重大项目,其资助的资金额度和方式由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4)市级企业的资助项目按资助标准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区级企业(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项目,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市财政给予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25%安排资助;萧山、余杭区及5县(市)企业项目,市财政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12.5%给予资助。各区、县(市)必须按照规定比例安排配套资助资金。

3.资金拨付:列入预算的项目,计划投资额在150万元(含)以下的研究开发项目,先拨付70%的资助资金,待项目完成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和完成实际投资额再予结算并拨付剩余资助资金;计划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的研究开发项目和全部产业化项目,以项目上一年(期)实际完成投资额的审计报告为依据计算资助,同一项目实施期内申报资助一般不超过3次,并在项目完工验收时提供该项目最终实际完成投资额的审计报告。

市属企业资助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各区、县(市)企业的市财政资助资金部分通过市与区、县(市)的预算体制进行结算,由各区、县(市)财政拨付给企业;各区、县(市)安排的配套资助资金应在市财政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企业。

三、“新药港”建设项目奖励

(一)奖励项目。

1.对研制、引进和开发的新药(包括医疗器械)项目已获得新药证书或生产批文(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杭州市内实施产业化生产中取得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创新治疗药物奖励50万元;国外已有同类药物上市,企业通过结构修饰或工艺创新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治疗药物奖励20万元;国内首家上市的仿制治疗药物奖励10万元。其他首家在杭州市开发成功的新药开发项目(包括医疗器械)奖励1-5万元。

2.对列入行业归口统计并经“新药港”备案的工业企业,其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且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利税保持10%及以上比例增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6亿元以上的奖励6万元,10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15亿元以上的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若干意见》(杭政〔2004〕7号)执行。

3.对杭州市内新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医药工业企业,其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对引进的国外医药企业在杭州市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资、独资医药工业企业,其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

5.对在发展医药产业、建设“新药港”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区、县(市)政府和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奖励。对辖区内列入全市医药行业统计口径企业的医药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量达到5亿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其位居全市前3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4万元。

6.对杭州市内的医药工业企业生产的医药产品通过国际注册(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首次获得美国、欧盟、日本注册(认证)的药物制剂、原料药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首次获得其他国际注册(认证)的药物制剂、原料药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际注册(认证)的医疗器械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产品奖励采取就高原则,不予重复奖励。

(二)审批程序及资金拨付。

申请单位于每年年初填报《杭州新药港建设奖励项目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一式5份报送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企业申请需经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签署意见。区、县(市)政府和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申请需经其办公室签署意见。经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新药港”建设拟奖励项目名单,报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列入预算。

市属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各区、县(市)企业的奖励资金通过市与区、县(市)的预算体制进行结算,由区、县(市)财政拨付给企业。

四、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项目合同书》要求,加强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抓紧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加强项目资金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年度总结,总结材料和《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反馈表》应于每年1月份前报市经委。

(二)市财政局发现项目审核确认材料不实的,对相关区、县(市)项目的资助资金通过财政预算结算体制予以扣回,在扣回前停止该区、县(市)同类项目资助的申请。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进行严格把关,审计报告不实的不作为资助的依据。同时,对已下达的资助资金将通过预算结算体制予以扣回。

(三)企业由于市场、技术、资金及组织结构发生变化等因素,需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变更时,应当提前报市经委,经组织论证后变更执行。其中,终止项目即终止资助,并做好项目结题工作;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应予以严肃处理,追回已资助资金,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资助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四)市经委要认真做好项目及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对合同履行情况较差的项目和企业要提出警告,对累计2次以上受警告的企业,取消该企业1年以上申请资助资金的资格。

(五)项目实施期限到期或提前完成合同计划任务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经委提出验收申请,填报《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申请书》,并附经各区、县(市)或开发区财政局审核确认的《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项目总结等有关材料。市经委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项目验收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其中,全部完成合同指标且项目实际投资结算额达到计划总投资80%的为合格,基本完成合同指标且项目实际投资结算额达到计划总投资70%的为基本合格,未完成主要合同指标或项目实际投资结算额未达到计划总投资70%的为不合格。不合格的项目,需在一年内抓紧实施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除不再下达剩余的资助资金外,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再次申请新项目资助的资格。项目不能如期验收的,应事先向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延期验收,但延长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六)各区、县(市)和国家级开发区要配合做好辖区内企业所承担项目的管理,保证配套资助资金及时到位。对资助资金落实情况较差的区、县(市)和国家级开发区,视情暂停资助直至取消其辖区内企业的市级财政资助。

五、附则

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关医药产业发展资金评价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由市经委另行制定。原《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4〕8号)同时废止。

市经委

市财政局

二○○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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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