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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四合院和居住区内地下违法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5-02-03 09: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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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一经发现擅自开挖地下室行为,要立即进行制止,可以按照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启动“代履行”程序,对已经形成的地下室用水泥或混凝土材料进行回填。回填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1月27日,专项行动办公室专门下发了《关于查处四合院和居住区内地下违法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下发给北京市各区(县),以及各区(县)专项行动牵头单位,对擅自开挖地下室的违法建设如何定性首次明确。即未经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内容,在四合院、低密度住宅的院内和城镇居住区的楼间大面积开挖超过1米深的基坑的行为。该通知同时指出,一经发现擅自开挖地下室行为,要立即进行制止,可以按照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启动“代履行”程序,对已经形成的地下室用水泥或混凝土材料进行回填。回填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通知》称,一经发现擅自开挖地下室行为,要立即进行制止,可以按照《行政强制法》第50条和第51条的规定启动“代履行”程序。记者查询发现,“代履行”针对的主要是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三种情况。如果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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