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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酒驾的法规条例

2015-01-20 17: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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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  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修正案(八)》五月一日起正式实施,最高检,最高法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提及上述内容。

《规定》补充、修改了十项罪名,其中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

关于酒驾醉驾修改后的法律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4、饮酒后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修正案(八)》中最引人关注的一点,是将醉驾纳入其中。在刑法第133条中增加新的条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胡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