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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霍乱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3-25 17: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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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霍乱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霍乱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霍乱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大连市霍乱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霍乱是由霍乱弧菌引起的急性肠道传染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强制管理的2种甲类传染病之一,也是国际卫生组织规定的国境检疫传染病之一。为切实做好霍乱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发展,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防治原则

坚持“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原则。大力开展以“三管一灭”(管粪、管水、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和消灭苍蝇)为主的综合防治,强化疫情观念,加强疫情监测,做到早发现、早确诊、早隔离治疗,及时抢救治疗现患病人,严防霍乱暴发流行;一旦发生疫情,要及时确定疫点(区)的范围并做好调查和卫生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二、综合防治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切实加强对霍乱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防治规划和应急处理预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要把霍乱的防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防治和紧急控制疫情时所必需的经费和物资。

(二)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报社等部门要加强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使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在霍乱流行期间,上述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群众宣传卫生防病知识,并注意疫情保密。

(三)公安、劳动、工商、城乡建设、城建、卫生、环保、行政执法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要采取相应措施,实施综合治理,特别要加强对流动人口集中的建设工地、厂矿等单位和地区的卫生检疫和管理,监督落实预防霍乱的卫生措施。

(四)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分工负责,认真做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做好中、小型饭店餐具消毒监督工作,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确保食品安全。水务、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和农村集中供水单位及具有自备水源单位和城市二次加压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大、中专及寄宿制学校自备水源的监督管理。

(五)城建、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污水、污物、粪便等无害化处理管理。城建部门在6-10月份要加强对全市重点区域污水排放口的消毒工作。环保、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排污的执法监督力度。对易受污染的外环境,上述部门要通力协作,综合治理。

(六)公安、边防、海洋渔业、交通、海关、检验检疫、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交通检疫,特别要加强对渔(海)港和船舶的卫生检疫、现患治疗、疫船卫生处理、出港船只 “三药”(消毒药、杀虫灭蝇药和腹泻病人治疗药)配带,加强对渔民的卫生宣传教育,严防霍乱传入、传出。

(七)7月1日到9月30日的霍乱高发期,公安、环保、工商、城建、卫生、海洋渔业等部门要全面加强对沿海滩涂的管理,禁止各餐饮业出售生的或未经深加工的贝类和甲壳类海产品,严格控制外埠贝类和甲壳类海产品进入我市市场。一旦发现疫情,要立即对发生疫情的海区实行封闭管理。

三、技术措施

为确保在霍乱流行时迅速做出反应、防止病例死亡,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卫生部门必须在霍乱流行前严格检查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紧急必需品的准备和储备情况,包括医疗用品、消毒药械、实验室基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并做好如下工作:

(一)人员培训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疾病流行前期组织做好对辖区内专业技术人员的逐级培训、考核工作,并达到市卫生部门的要求。

(二)设立和健全肠道门诊

1.县(区)级以上医疗单位(含厂矿和对地方开放的部队医院)要设立肠道门诊。肠道门诊应设诊疗室、观察室、药房及专用厕所,指派专职医、护、检人员,配备专用医疗设备、治疗及抢救药品、消毒药械、防护用具,并制定严格的消毒隔离等工作制度。

2. 肠道门诊的工作要求:

(1)每年6月1日至10月31日开诊,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24小时开诊制(含节假日)。市卫生部门可根据疫情情况调整开诊时间。

(2)坚持“逢泻必治、逢泻必消毒”的原则,对疑似霍乱病人必须做便检,留院观察。要做好就诊登记、疫情报告、现患抢救治疗和指导患户消毒工作。对留院观察病人应作详细病历记录,按规定及时上报疫情和腹泻病人就诊月报表。严格掌握腹泻病人霍乱便检标准,检验人员须持证上岗,规范操作。提高诊治水平,病死率控制在1%以内。做好肠道门诊常规性消毒工作,大力推广口服补液疗法,腹泻病人ORS口服补液盐及患户消毒药使用率须达到市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要求。

(3)肠道门诊要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各级卫生部门要对辖区内的肠道门诊进行抽查。

(三)组建机动防疫队

县(区)级以上医疗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组建机动防疫队,并按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进行装备和技术培训。

医疗单位机动防疫队的职责是:参与霍乱疫情的现场调查、卫生处理及对病人的抢救治疗工作,完成同级以上卫生部门和疾病控制机构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霍乱监测工作

1.人群监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重点人群(如上年确诊的霍乱患者及带菌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监测点的腹泻病人、渔民及流动人口等)的监测工作。

2.外环境监测

重点做好海产品、海(河)水、污水及公厕的常规监测,上年监测阳性的采样点应加大监测力度。

上述监测的时间、点次、份数、检验项目等按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下达的计划执行。各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须完成责任范围内的霍乱监测工作,并按要求上报监测结果。

(五)发生疫情时的控制措施

1.疫情报告

各医疗卫生单位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及带菌者均应依法上报,要确保疫情报告畅通无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谎报、缓报疫情。

2.疫情处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要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对每个病例均应做个案调查,认真填写个案调查表并存档。要健全快速应急反应机制,一旦发生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按照“早、小、严、实”的原则,做好霍乱的疫源追踪、密切接触者的管理、疫点(区)的卫生处理工作,防止疫情蔓延。

3.疫区管理

各级卫生部门要及时核实诊断、查明原因、划定疫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在疫区内采取如下措施:加强卫生宣传,加强饮食饮水卫生管理,严格管理集贸市场,禁止举行大型集会、集市和各类聚餐活动,暴发疫区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疫区封锁。

四、工作考核评估及奖惩

为确保本方案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市卫生部门将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在6-10月进行两次工作考核评估检查,同时根据疫情情况,还将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在霍乱防治工作中表现较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个人和单位,市政府将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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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