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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03-03 09: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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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长沙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长沙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国发〔1998〕38号)、《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国办发〔2001〕40号)和《湖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9-2010年)》(湘政发〔2000〕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1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特制定《长沙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宣传教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防治艾滋病协调会议制度,建立艾滋病监测系统,落实综合监测实施方案,形成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多部门参与的艾滋病预防控制机制。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底,全市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实现如下目标:

(一)健康教育。预防艾滋病性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的知晓率在城市居民中达到90%,在农村居民中达到70%,在高级中学及以上学校在校学生中达到90%以上,在高危行为人群中达到90%,在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等被监管教育人员中达到95%以上。

各区、县(市)完成一个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健康促进示范社区的建设。

(二)行为干预。针对高危行为人群采取干预活动,在高危行为人群中安全套与清洁针具的使用率分别达到60%.

(三)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建立信息交流机制。

(四)监测检测。进一步完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建立艾滋病确认实验室。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并开展艾滋病性病监测检测。全市建立艾滋病、性病监测哨点20个以上,建立畅通、高效的全市艾滋病性病监测及信息网络系统,完成监测检测20万人次。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于2004年底前建立起艾滋病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各医疗卫生单位和血液采供机构除本单位进行有关监测外,同时接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采样监测。目前,重点监测针注吸毒人员、卖淫嫖娼人员、公共娱乐场所的高危人群、性病门诊就诊者及结核病人等。

(五)医疗服务。全市所有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中医医院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性病患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咨询及预防保健服务;75%的乡镇卫生院和婚前医学检查机构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性病患者提供咨询和预防保健服务。

(六)专业培训。全市医务人员接受艾滋病性病防治专业知识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其中从事艾滋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工作的专业人员达到100%.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

1、制定全市综合性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方案,围绕每年12月1日的“世界艾滋病日”,针对重点人群开展健康教育及宣传活动,提高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意识。各新闻媒体要有计划地定期免费刊播预防艾滋病性病和促进无偿献血的专题节目、文章及公益广告,开展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每年12月开展“世界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期间,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要集中宣传报道活动开展情况,刊播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专栏节目及文章。

2、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的指导,定期开展学校健康教育师资培训。所有普通初级中学以上的学校都要开设青春期和性健康知识、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无偿献血知识、禁毒知识的健康教育课程和专题讲座。

3、宾馆、酒店、发廊、桑拿等公众服务场所和其它有关营业性娱乐场所要放置宣传材料(品);车站、影剧院及医疗保健机构等流动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要设置宣传橱窗,开设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

4、加强社区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示范社区纳入文明社区建设,开展健康教育、行为干预、医疗护理、咨询关怀等综合服务。

5、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要把健康教育宣传纳入各自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负责开展本系统职工和有关人群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教育。

(二)针对高危行业开展干预工作,减少人群中的相关危险行为

1、依法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结合创建“无毒社区”,大力开展禁毒、戒毒工作,积极倡导健康生活行为,减少危害,降低人群危险行为。

2、对公安部门抓获的吸毒、卖淫、嫖娼等高危人群进行强制性艾滋病性病检查,公安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及时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艾滋病性病专项检查。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检查检验报告单》后,公安部门凭《检查检验报告单》才能解除收教管理。

3、推广使用安全套。利用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网络和预防保健网络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积极推广使用清洁针具,减少共用注射器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危害。

(三)加强血液及其制品的监督管理,阻断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途径传播蔓延

1、大力推进公民无偿献血,确保血源质量,所有采供血工作人员均须经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

2、严格血液质量监督监测管理。加强原料血浆市场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依法打击非法采供临床用血和生产用原料血浆的违法犯罪活动。市卫生监督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监测,定期或不定期采样监测。

3、严格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的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保证临床用血(浆)、生产血液制品和移植器官及其它人体组织经过严格HIV病毒筛查。依法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规范医疗机构的消毒管理,加强消毒的监督监测,控制艾滋病的医源性感染。

4、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对理发店、美容机构等服务行业的消毒监督监测,对达不到消毒要求的要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四)完善艾滋病性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1、加强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网络的建设。各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性病专业科室,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加强基础设施装备建设,积极开展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监测、培训和针对人群高危行为的干预等工作。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人员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工作。

2、改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医疗服务环境条件。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艾滋病预防、治疗、护理体系,建设社区专业骨干队伍和志愿者队伍。

3、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利用相关医疗服务的能力。各社会团体和慈善机构可设立艾滋病社会救助资金,鼓励开展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

4、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采用医学干预,对婴儿采用人工喂养等方法,控制艾滋病病毒的母婴传播。

5、规范性病医疗服务。严格性病医疗机构的准入审批,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强对性病医疗服务质量和性病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把宣传提倡安全性行为、推广使用安全套、性病艾滋病预防保健咨询等纳入性病诊疗服务范围。对确诊的性病患者进行HIV抗体检测,及时发现和控制艾滋病传染源。继续开展性病诊疗市场的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行医,取缔非法性病诊疗机构。

6、建立健全疫情报告制度。各医疗卫生单位均应有专人负责疫情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均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省确认后)发出报告。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向病人或家属、单位发放HIV阳性报告。

7、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要为其严格保密。对私自泄密造成不良后果者要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加强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与技能的专业培训

积极开展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对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疗、检验检测、采供血等各类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的组织领导

1、市人民政府建立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参会人员为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办和市卫生、计划、财政、宣传、计生、人事、旅游、公安、民政、司法、交通、教育、科技、文化、劳动、工商、药监、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团体)负责人。每年定期召开全市协调会议,负责全市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各级各部门的工作定期组织督促检查,研究处理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建立和实行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部门工作责任制。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协调,密切配合,落实本部门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任务措施。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制度,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的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各有关单位应有一名负责人主管艾滋病防治工作。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艾滋病性病防治经费投入

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经费投入,保证顺利实施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市和区、县(市)财政要根据当地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的需要,安排一定的艾滋病性病防治专项经费。各有关部门要在业务经费中安排一定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经费。

(三)制定完善有关规章和政策,为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提供保障

加强调查研究,适时制定我市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行政规章和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干预力度,降低人群中的高危行为,控制艾滋病性病在人群中的传播。

(四)落实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的部门责任

1、市委宣传部(包括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参与制定和部署全市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计划,广泛、持久地宣传艾滋病性病的危害和预防知识,报道有关防治工作的情况;组织、督促各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湖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9-2010年)》和《湖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将防治艾滋病性病内容列入日常宣传报道计划,做好公益性宣传工作;组织、督促各报刊杂志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知识列入组稿计划,定期刊载。

2、市计委:组织制定我市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会同科技部门将防治艾滋病性病科研项目列入优先项目。

3、市科技局:负责把防治艾滋病性病科研项目列入相关科技计划,会同市计委将防治艾滋病性病科研项目列入市优先项目,增加科技投入;会同市计划、卫生、计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我市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为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普宣传,支持卫生部门积极开展科研学术活动。

4、市财政局:根据艾滋病性病防治需要,每年安排一定的防治经费,并监督落实有关部门和区、县(市)专项经费的投入;会同市计划、卫生、科技等部门制定我市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5、市卫生局:会同市计划、科技、财政、计生等有关部门制定我市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的行政规章;负责艾滋病性病疫情的监测管理、防治措施落实和技术指导;负责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牵头组织整顿性病医疗市场;组织医务人员开展科研、培训、卫生宣传教育;协调联络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

6、市文化局: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督促公共娱乐场所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宣传,协同卫生等部门对公共娱乐场所服务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工作。

7、市公安局: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法规;负责组织对吸毒、卖淫、嫖娼人员等高危人群以及出入境人员的艾滋病监测工作。

8、市司法局:配合卫生部门宣传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法规;承担对在押罪犯和入所劳教人员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并负责组织对其进行艾滋病性病监测。

9、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对中学以上学校学生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10、市计生委:协同卫生部门做好管理范围内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

11、市人事局:研究解决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和管理机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鼓励专业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政策。

12、市旅游局:负责对宾馆、饭店和旅游服务行业健康教育宣传工作的管理,加强对其从业人员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出国旅游人员出访前的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配合卫生部门落实有关人群的艾滋病性病监测措施。

13、市交通局: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并利用车站、码头、机场及交通工具等场所,对旅客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组织对本系统及直属单位职工进行艾滋病性病的预防和宣传教育,并组织对援外和承包工程劳务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1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卫生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对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出入境劳务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进行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15、市民政局:将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示范区建设纳入文明社区建设;对救助人员进行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卫生部门做好艾滋病性病监测;负责对因患艾滋病致贫、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个人和家庭给予生活救济。

16、市工商局:配合公安部门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活动,加强对娱乐和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配合卫生部门实行艾滋病性病的规范管理,支持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和公益广告工作。

17、市药监局:负责对艾滋病的治疗药品、诊断试剂以及预防用品的审批、质量监督,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监管。

18、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组织基层单位对职工、青年、妇女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依法维护职工、青年、妇女中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权益。

19、市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动员红十字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积极开展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

五、加强督导和考核评价工作

从2004年起,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有关单位的艾滋病性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2005年,对各区、县(市)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阶段性考核评价,并根据考核结果,表彰先进,整改存在的问题。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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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