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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夏秋季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2018-02-12 12: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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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随着夏季来临,本市已经进入了急性肠道传染病的高发季节。近年来,本市痢疾高发季节为5-11月,集中季节性高峰在7-10月,季节高峰期间病例数占全年报告的病例数35%-45%左右。

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夏秋季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

随着夏季来临,本市已经进入了急性肠道传染病的高发季节。近年来,本市痢疾高发季节为5-11月,集中季节性高峰在7-10月,季节高峰期间病例数占全年报告的病例数35%-45%左右。2005年,我国南方地区和周边省市相继发生霍乱的流行,在这些地区流行的菌株本市也有发现。另外,由于本市已多年未发生肠道传染病的流行,人群易感性较高,因此,今年本市霍乱、痢疾、伤寒等肠道传染病的发病形势不容乐观。

为做好夏秋季卫生防病工作,将肠道传染病的发病率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防止疫情扩散,保障市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我局组织制定了《2006年上海市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将该方案下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做好肠道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肠道传染病防治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认真落实防病值班制度,并准备好防治队伍的物资配备;要保持防病通讯及信息通畅。要针对今年夏秋季高发传染病的特点,尽早落实防病措施,加强卫生防病工作的领导与组织管理。

近期,各区县卫生局要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对本辖区、本部门的卫生防病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督查,针对薄弱环节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并定期检查、督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2006年上海市夏秋季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

夏秋季是霍乱、细菌性痢疾等肠道传染病的高发季节。为做好今年夏秋季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防止新流行菌株引起的霍乱疫情暴发,继续将肠道传染病发病控制在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合本市肠道传染病的情况,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与目标

按照卫生部、市卫生局有关霍乱防治工作要求及霍乱、细菌性痢疾等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方案,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科学防治”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加强业务培训,规范工作程序,加强信息收集、疫情监测、病人的诊断与救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防止新流行菌株引起的霍乱疫情暴发,继续将肠道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低水平。

二、病例诊治与报告

(一)病例诊断及报告

根据国家制定的霍乱、细菌性痢疾、伤寒副伤寒等肠道传染病诊断标准,在诊疗过程中,对诊断为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者,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填写传报卡,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网络直报。

各医疗机构凡发现并诊断为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的霍乱、大肠杆菌O157病例和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应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区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经初步核实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进行网络直报。

(二)病人的诊治

1、设置肠道科专业的各医疗机构应成立霍乱等肠道传染病抢救治疗组,负责本院的霍乱等肠道传染病危重病人的抢救治疗,努力降低病死率。

2、本市发现并诊断为霍乱确诊病人或带菌者,应将病人转送至设置传染病病房的医疗机构隔离治疗;未设置传染病病房的医疗机构,应由医疗救护中心(站)用救护车就近转送至设置传染病病房的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3、医疗救护中心(站)应做好转送病人后的救护车消毒工作。开展肠道传染病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做好消毒隔离工作,防止医源性传播。

三、疫情监测

(一)信息监测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信息监控,每天定期对网络直报疫情进行监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信息监测,定期收集全国和邻省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疫情信息。

(二)腹泻病人监测

设置肠道门诊的各级医疗机构在4月30日前应开设或恢复肠道门诊,配备必需的人员、设施和采样器械,建立腹泻病人登记、消毒隔离、传染病报告制度,对前来就诊的腹泻病人做到逐例登记。各肠道传染病监测点医疗机构应做到“有泻必采”;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做好重点腹泻对象检索,进行霍乱病原学相关项目检测,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三)外环境监测

1、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上海市霍乱、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监测方案要求,每月进行水源、食品、外环境的霍乱监测;同时采集家畜、禽动物粪便、市售各类食品进行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沙门氏菌、志贺氏痢疾杆菌监测。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4月至10月,每月1次对黄浦江水源进行霍乱监测,对大型超市出售的各类食品开展霍乱、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沙门氏菌、志贺氏痢疾杆菌监测。

(四)质量控制

1、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对辖区内设置肠道门诊的各医疗机构腹泻病人监测情况进行督导检查,7、9月份开展腹泻病人监测质量控制工作。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5月至11月,每月1次抽取区(县)现场采集腹泻病人肛拭标本、养殖场家畜家禽粪便标本,进行霍乱、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沙门氏菌和志贺氏痢疾杆菌的监测质量控制。

四、预防控制措施

(一)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市民防病意识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手册等多种宣传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肠道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卫生科普常识,指导市民群众肠道传染病的预防知识,提高市民防病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二)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肠道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1、加强重点地区的霍乱等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

本市与浙江、江苏省交界的区县(尤其是金山区),要加强对交界地区水源、食品、外环境和腹泻病人监测工作,及时发现新菌株传入,加强与江、浙毗邻地区联防,共同做好霍乱预防与控制。

2、加强学校等集体单位防治工作

监督和指导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按照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要求,加强校内饮水卫生,做到提供开水或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集体食堂应加强管理,注意操作卫生,防止食品污染;供应盒饭的学校应订购符合盒饭卫生要求的公司提供的盒饭。积极开展肠道传染病宣传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减少和防止肠道传染病、食物中毒发生。一旦发现有肠道传染病病人或食物中毒现象,要及时报告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处理。

3、加强本市外来流动人口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

各区县应将外来流动人口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重点做好对民工子弟小学、建筑工地等外来人口集聚地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定期加强对上述单位的饮水、饮食卫生和粪便管理等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检查与督导,控制外来流动人口肠道传染病的疫情发生。

(三)抓好饮水、饮食卫生为主的防治措施

监督和指导本市饮食、饮水行业等相关单位加强内部管理,落实相关措施,保证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对使用土井水的区县,应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土井水管理和消毒药品及人员落实,做好土井水消毒工作指导与抽查。郊区、县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建立和落实家庭办酒申报、劝阻、指导工作制度,消除经食品传播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隐患,预防和控制霍乱等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

(四)开展重点人群免疫预防

对饮食从业人员、保育员、宾馆服务人员、旅游人员等重点人群建议按自愿、自费原则开展rBS/wc类霍乱疫苗免疫接种,以保护重点人群,并减少因重点人群感染造成的霍乱传播与暴发。

五、应急控制

(一)职责分工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属较大及以下事件的肠道传染病疫情,由疫情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局督导所属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按照霍乱、O157、菌痢等肠道传染病预防控制技术方案要求,采取相应控制措施进行疫情处置。

属重大事件的肠道传染病疫情,由市卫生局会同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疫情发生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调查处置。

(二)控制技术措施

1、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传染来源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霍乱、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后,应按照《上海市霍乱、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预防控制技术方案》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诊断,查明传染来源和传播途径,判定、追踪调查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

接到学校、企业等集体单位肠道传染病或食源性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后,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上海市霍乱、细菌性痢疾等肠道传染病预防控制技术方案要求,组织人员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诊断、查明传染来源、确定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控制疫情。

2、做好消毒处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按照方案要求做好疫点终末消毒和预防性消毒。医疗机构做好对就诊病人分泌物、排泄物、污水、污物等消毒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病人疫点终末消毒工作。

3、做好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

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密切接触者,分别按照上海市霍乱、菌痢、大肠杆菌O157等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方案要求开展医学观察,对霍乱密切接触者实施居家医学观察。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每日上门了解密切接触者健康状况、采样送检、预防性服药等措施,指导疫点、疫区做好饮食卫生和饮水卫生及粪便消毒管理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防病网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夏秋季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负责辖区内夏秋季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等防治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防病督导小分队,加强对本地区霍乱等肠道传染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部门应充实、加强夏秋季肠道传染病防病队伍,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防病值班,做好夏秋季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肠道门诊管理,规范肠道门诊工作,调整充实院内肠道传染病抢救治疗专家组人员。

(二)开展技术培训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开展肠道传染病业务技术培训工作,重点开展肠道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诊断标准和治疗原则、疫情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流行病学调查与疫点处理、消毒等业务技术的培训。

(三)做好物资贮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区县传染病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应按照夏秋季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要求,补充必要的诊治设备,储备充足的治疗药品、防护设备、消毒器械和药品、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采样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试剂、通讯网络设备,以保证夏秋季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督导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专业机构应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开展肠道传染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督导与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防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并督促相关单位切实落实整改。对防治措施不力、出现明显疏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做出处理。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加大传染病防治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加强消毒产品、医疗防护用品的质量抽检工作,强化消毒产品的消毒效果监测。

上海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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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