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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消防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8-02-12 0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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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对消防供水设施的监督和管理,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消防供水设施管理办法》(青政发〔1997〕71号)作如下修改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消防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消防供水设施的监督和管理,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消防供水设施管理办法》(青政发〔1997〕71号)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十一条第三款之后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因城市供水管网维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造成大范围降压、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二、在第十二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成片开发和单位投资建设给水管网,同时建设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由开发和投资单位支出,其维护费用由管理单位支出。

“迁移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所需费用由申请迁移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维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以后条次顺延。

三、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供水部门”修改为“供水单位”。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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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