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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批转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01-22 17: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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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市政府原则同意市体改委、市卫生局组织起草的《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厦门市批转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1]综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政府原则同意市体改委、市卫生局组织起草的《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通过改革建立具有厦门特点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医药卫生新体制(以下简称“三项改革”),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普遍享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决定》和《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三项改革”的总体目标和指导思想

1、总体目标: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性港口风景城市特点的、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的医疗保障体系和面向全社会提供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的医药卫生新体制。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以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形成在投入上多方参与的格局,促进我市社会化的、全行业管理的卫生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依据,按照“保障基本,广泛覆盖”的要求,深化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加大监管力度,规范购销行为;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着力推进医疗机构改革,建立新的、规范化的运行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三项改革”互为条件、相辅相成,要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全面推进。

二、深化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制度改革

3、扩大我市“医保”覆盖面。理顺“医保”行政管理体制,出台《厦门市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做好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现已进入社会的退休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雇员的“医保”参保工作;妥善解决居委会干部等特殊人群的“医保”参保问题。

4、健全“医保”医疗费用的制约机制。在总结“三段式”医疗费用支付办法运行情况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个人帐户主要用于小病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费用”的支付办法;实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执行不同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办法,以分流病人;根据国家、省“医保”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出台对部分大型检查、治疗项目和乙类药品实行个人负担部分费用的办法;建立医疗费用结算基础定额的调整机制,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5、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总结过去三年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医疗费用自然增长以及“医保”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调整等因素,适当调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6、逐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制定、出台《厦门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实施《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研究、制定《厦门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三、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

7、对药品生产企业按剂型分阶段限期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严格药品(含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

8、改革药品流通体制。积极支持批发企业实施互惠互利的联合重组和跨地区发展。推动在厦门形成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市场,力争在厦门建立闽西南区域性药械配送中心,探索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络技术,促进批发配送网络的建设。推动药品零售企业的连锁化经营。加快连锁药店和普通超市非处方药柜台等多种零售形式的发展。

严格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组织、门诊部及个体诊所的药品经销行为,除可经销由省级卫生、劳动保障、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外,不得从事其他药品购销活动。

9、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法。采购主体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扩大到全市医疗机构和药店。进一步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药品,都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10、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医保”用药目录中的药品、预防用药、必要的儿科用药、垄断经营的特殊药品,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其他药品价格由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自主定价。生产企业要逐步将零售价格印制在药品外包装上。逐步建立药品价格信息、监测网络,完善药品价格监管机制,强化药品价格监控。

11、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在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财政补助方式、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把医院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

农村卫生院、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和只经销由省级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用药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诊所,以及药品收入占医院业务收入比例在30%以下的医院,不执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12、完善药品执法监督体系。研究制定《厦门市药品流通领域执法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组建厦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大对药品(含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执法力度。完善质量公告制度、改革药品抽验机制,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管理。

四、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13、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加强宏观管理。加快实施《厦门市1999年一2010年区域卫生规划》、《厦门市医疗卫生事业“十五”计划及2015年远景目标》,侧重解决规模与效益、数量与质量的矛盾,通过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有序地调整医疗机构的布局和规模。

调整医疗机构的布局。采取必要的手段,打破条块分割管理体制和所有制界限,对医疗机构进行调整,引导组建集团化医院或共建医疗服务集团,以达到资源共享、人才流动。探索发展带有营利性质的股份制医院、中外合资医院、私立医院等各种所有制医疗机构参与医疗服务市场竞争,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促进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的发展。

大型医用设备和病床要做到合理布局、控制总量,提高利用率。严格审核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对大型医疗设备的管理实行准入制度,对布局不合理的大型医疗设备、床位过多的医疗机构,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提高利用率。并可通过医疗机构产权置换等措施,盘活国有卫生资源,促进卫生资源的优化重组。

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我市医疗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的新体制,并着力形成“两库一集”(医疗卫生数据库、专家库和资源图文集)。

14、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逐步取消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实行政事分开。

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政府在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中的职责和作用,切实转变职能,从“办卫生”转向“管卫生”,并强化在法制建设,规划与政策制定,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信息管理与发布,基本建设与设备购置,国有资产监管,组织重大卫生科研等方面的职能。

合理划分卫生监督和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理顺、完善卫生监督体系,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能,规范医疗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违法医药广告。

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用1一2年时间剥离依附在国有企业内的各类医疗机构,把部、省属驻厦企业所办的医疗机构和对地方开放的军队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市区域卫生规划,实行卫生资源属地化管理。

15、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根据卫生部等四部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把我市的医疗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并按程序进行核定,办理有关手续。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我市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举办的并承担基本医疗任务、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级财政应予定额和定项补助,并按扣除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入后的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对原由政府举办转为非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在其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视财力可能,对其符合市区域卫生规划配置要求的专项设备予以定项补助。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的监督。

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类医疗机构均有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社会义务。

16、转变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行机制。扩大公立医疗机构的自主权,实行公立医疗机构的自主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激励与制约机制,逐步形成符合卫生工作特点的政事分开、权责明晰、富有生机的公立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体制。

改革公立医疗机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人员身份与单位脱离。编制与市区域卫生规划相适应的卫生人力资源配置标准,建立市人才市场卫生专业人才分市场,逐步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积极推行全员聘用制。逐步采用以公开竞争、择优聘任为主的多种形式任用医院院长,完善院长负责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医院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工勤人员实行合同制。

加强岗位管理。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医院技术服务标准,形成科学的岗位分类考核、业绩评估和奖惩制度。

妥善做好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可将未聘人员向卫生专业人才分市场申请托管,减轻冗员负担。

改革医疗机构内部分配制度。综合考虑经费自给率和财政支持强度,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和分配标准。推行岗位工资制,根据不同岗位的技术含量、风险程度、责任大小、工作负荷,将知识、技术、管理诸要素,一并纳入以确定岗位工资额。在分配上向关键岗位和一流人才倾斜。

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医疗质量。改变服务模式,简化就诊程序,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技术标准、内部考核制度和患者反馈制度。推行规范化服务。

强化内部经济管理,全面推行成本核算。严格执行离任审计制度。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依靠职代会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改进方法,强化医德医风教育,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积极推进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研究、制定《厦门市医疗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试点工作的意见》,逐步剥离医疗机构所办的后勤服务部门。整合后勤服务资源,积极探索医疗机构物流管理改革。组建若干个社会化的后勤服务经济实体,利用一年时间过渡为企业。

17、构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合理分工、优势互补、层次清晰的医疗服务体系。明确功能定位,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主要从事疾病诊治、急危重症、疑难病症的诊疗并结合临床开展教育、科研工作,综合医院要办强、办大,专科医院要办精、办特;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主要从事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和康复,建立社区居民健康档案,社区服务中心要办实、办好。研究制定规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社区服务组织双向转诊制度的相关规定与办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职工可以选择“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医生开具的处方选择“医保”定点药店购药。

18、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协同、街道办事处或相应机构负责、居委会参与、卫生行业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体制。要把积极推进社区卫生事业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纳入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政府要成立社区卫生服务协调组织,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街道办事处或相应机构负有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提高本社区全体居民健康水平的重要责任,要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解决必需的服务用房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支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各级政府对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要给予项目经费补助。确实解决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偿问题。把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服务体系和范围。

19、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取消医疗服务价格政府定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把降低药品价格“虚高”与医疗服务社会平均成本的核算相结合,对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制定指导价格,适当拉开价差,促进服务质量和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物价、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成本的核算,适时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核算、价格监控体系,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数据库,实行明码标价。门诊、住院病人的医药费用实行清单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0、改革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体系。合理划分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与保健的职责,组建市卫生监督机构,专职承担卫生监督执法任务。建立“垂直领导、分片管理、统一指挥、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

改革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体系,组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全妇幼保健机构,由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共同构成综合性预防保健体系,实行市、区两级管理。

21、配套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大力加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适应我市岛内村镇城市化和岛外农村城镇化的发展趋势,引导城市卫生资源向农村适度转移。着力引导建立镇(村)为单位的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农村人口参加合作医疗制度的比例。加强乡村医生的培养,提高人员素质,稳定农村卫生队伍。加强农村卫生“三项建设”,重点扶持镇(村)卫生院(所)的发展,不断提高农村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农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解决农村医疗机构布局不合理、医疗市场无序竞争的问题。各级政府要给予支持,体现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行性。

22、规范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上政府对卫生事业投入的增长不低于同期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完善财政投入的监督机制,按公共财政和分级财政体制的要求,市级财力主要对调整医疗卫生结构和布局、优化配置卫生资源、推进卫生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扶持和补贴;区财力重点扶持社会公共卫生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与发展。

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经费、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人员经费补助实行适当补助的工资总额包干政策,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及妇幼保健等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新、改、扩建工程和限额以上的大中型医疗设备购置,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安排。进一步加大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投入。各级财政应相应安排新成立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启动经费。

要建立多渠道筹措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机制,探索多种形式筹措资金的办法和配套措施,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研究制定。

23、加快实施科教兴医战略。根据《厦门市1999一2010年区域卫生规划》和《厦门市卫生事业“十五”计划及2015年远景目标》,明确对我市医疗科技和医学教育的定位,充分发挥医疗、科研、教育人员的科技创新积极性,使医疗、医学科研、医学教育机构真正成为科教兴医的主体。

构建适应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现代医学教育、科研体系,继续扶持厦门大学医学院,增强办学实力,提高医学教育、科研水平,培养高层次、高素质卫生技术人才。加快组建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院,培养高水平适用型卫生技术人才。加强在职人员继续教育和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制定重点医疗学科带头人引进的倾斜政策和优惠措施,做到“引得来、留得住、用得上”。加快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促进德才兼备的优秀学科带头人脱颖而出。

确定有我市特色的医疗科研方向,选好特色学科和攻关项目,加强临床应用研究,积极推广应用技术研究成果。

制定相关配套办法,加强财政性科技投入的统一管理,突出重点,确保医疗卫生科技投入的效益。对在医疗卫生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促进社会效益、技术效益、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的人员给予与其实际贡献相适应的奖励。

五、加强组织实施工作

24、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全面推进。“三项改革”政策性强,影响面宽,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关系到我市卫生事业的发展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复杂的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和对“三项改革”的宣传;各部门应明确责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坚持“整体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体现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厦门特点。力争在2001年上半年完成19个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启动市卫生区域规划,加快卫生资源配置的步伐;完成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核定,出台新的医疗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完善医药分开核算;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力争在厦形成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市场;力争完成市卫生执法机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组建工作;加快实施科教兴医战略;启动改革试点等。2001年底各项改革实施基本到位。2002年“三项改革”全面推进并进一步完善,在我市初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充满活力的疾病预防、医疗保障、医疗服务体系和医药卫生新体制。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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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